案号
(2016)川民申1367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积极送诊责任
案件简述
本案系因间隙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伤害他人并致死亡后,受害人亲属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李某在患精神疾病期间造成被害人姚某死亡,并给姚某的亲属即被申请人文某等造成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认定负有监管职责的李某所在单位即再审申请人四川石油南充管理中心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在明知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存在危害他人或自身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将李林弋送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致李林弋损害姚桂英生命健康权,并负有主要责任。认定李某损害姚某生命健康权,李某的监护人即被申请人杨某、文某也负有一定责任,并确定了相应的责任份额和具体的赔偿数额。
再审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本案中,法院认为“川石油南充管理中心作为精神疾病患者单位的监管职责,认定其对职工李林弋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从而确立“有送诊责任的主体未及时送治造成损害结果要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