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涉嫌诈骗罪)
控告人:段凯;
身份证:
电话:
住址:
被控告人:段炼;
身份证:
电话:
住址: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事情经过:
——任何真实发生过的事实都是可以被感知的。母亲于2015年9月25日20:10逝世;在9月29日上午,作为继承人的五子女共同见证了:母亲死亡时遗留物的清理——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遗产】清理,五人均没有看到:所谓的41万现金遗产。——不能眼见为实_所见即所得的_看到所谓的41万元现金遗产——那就是不存在。殊不知,这不能被感知的41万现金遗产,竟赫然出现在10月9日的协议书里_既无事实依据,又无证据支撑_霸占了写协议书位置的段炼,居然罔顾事实、信口雌黄、明知故骗、无中生有?
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财产。符合刑法266条诈骗犯罪之构成要件✔
证据一,协议书第一段✔证明目的——被控告人虚构母亲现金遗产41万元的事实✔此时段炼又抛出更加荒谬的东西,用30年前已逝父亲的生前现金遗产21.7万——来证明母亲41万现金遗产的存在。——呈现30年后的事依赖30年前的事来证明的循环论证。——这一细节暴露了被控告人明知故骗的主观恶意。——30年前,父亲当时几十元/月的工资标准,需要200年时间才能攒足21.7万元;而父亲30年前就结束了生命,所以这笔钱无论如何是攒不下来的_是子虚乌有的。_✔是伪造捏造,虚构篡改母亲遗产金额之行径。✔
证据二,协议书第二段——这10月9日才“发明”的现金遗产41万,怎么可能进入9月23日早已封闭运行的82.8万元呢?证明目的——被控告人虚构母亲41万现金遗产进入段凯82.08万元账户的事实。这_时空条件的限制,是不可能让相差17天时间的两笔钱走到一起的。即使没有时间限制,这两笔钱也到不了一起——因为该41万元现金遗产需要存入银行,存成活期存款才能实现转账汇款;而这——【不能被感知的】_【虚无缥缈】的该41万现金遗产是无法存入银行的✔——✔ ——因此,协议书第二段——该41万现金遗产陆续转入到段凯82.8万规模的理财账户——纯属伪造捏造虚构的事实。✔而 以虚构事实作为分配依据的遗产分配方案显然纯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径。✔
我的损失:我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28.08万加上不应该垫付而垫付的12.92万,再加上因为故意算错而损失的4万,总共损失45万元。✔
证据三,协议书第三段——此处只抛出一个中间数字140.4万——段炼用六篇协议书构陷遗产分配——但协议书里竟然看不出遗产金额究竟是多少;没有出现过一个算式,被控告人是在刻意隐瞒真相。证明目的——被控告人隐瞒21.7万元被分配两次_既作为存款21.7万元,又作为现金21.7万元被两次分配的真相;被控告人隐瞒母亲资金被骤增至62.7万元并参与分配的真相✔
证据组四,协议书第四段…该证据组还包括三张银行转账截图&段炼收条;该证据组四——共五项分证据。✔——共同证明:因受到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事实✔
证据五,协议书第八段。——证明目的——段黎华垫资12.92万元。——计算损失用。
证据六,关于案件管辖之证据——证明目的——段黎华从上海转账汇款凭证截图。✔属犯罪对象被侵害地&转移地。——符合犯罪地管辖原则✔
证据七,抚恤金协议书第二段——证明目的——故意算错的证据:29722元;——两亿两仟零肆拾万费用:22040万费用✔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控告人的财产。控告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被诈骗的财产,特提起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之刑事责任。让 惩恶扬善之利剑永不蒙尘,还被害人以公平正义。
此致
周浦派出所 :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 :
2018.3.26
■抑扬顿挫——孜孜以求,玉汝于成✔
任何真实发生过的事实都是可以被感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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