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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

产妇跳楼事件

作者: 一句话神评 | 来源:发表于2017-09-09 12:08 被阅读0次

    新闻一出,舆论纷纷猜测导致待待产妇跳楼的原因及责任归属,跟民警绊摔事件如出一辙。现在事实尚未调查清楚,下定论为时过早,本文就网络上出现的一些观点写写自己最近的思考。

    先来看看【网易新闻时间线】

    08.31

    陕西榆林一名待产孕妇坠楼身亡。

    09.03

    榆林第一医院:家属多次拒绝剖腹产,产妇跳楼原因系情绪失控,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

    09.04

    绥德县公安局: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09.05

    坠亡产妇的丈夫:未拒绝剖腹产,曾要求剖宫产被拒后还找过关系。

    陕西榆林第一医院院方发言人:有监控证明孕妇向家属跪求剖腹。

    09.06

    榆林市第一医院再次发布声明,并公布案发前视频截图。

    陕西榆林卫计局已介入调查。

    09.07国家卫计委回应产妇坠亡事件:痛心将依法严肃处理。

    产妇坠楼瞬间监控画面曝光曾有护士试图拉住她。

    截止昨晚最新更新

    陕西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结果:产妇死亡与医院诊疗无关

    【时间敏感】

    一是从时间线上来看,8月31日晚悲剧已经发生,至9月3日期间,网上几乎找不到官方报道,为何医院突然发声?两天内,医院和家属方到底发生了什么?

    不负责地猜测,因为产妇已经死亡,家属和医院方就此有利益上的争执,以至于判定产妇之死责任的划分成为关键点。事故发生后,小范围传播没有官方依据,定是舆论形成一定影响之后,官方有目的地站出来表态。

    二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很敏感。

    中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因为这一条,在9月1日之前扎堆生产的事实在各大医院也屡见不鲜。

    当然,并不是说,产妇及家属就一定有此需求,并且医院当日已经超负荷运转,并且安排不出手术时间。我觉得院方有义务提供当天待产室的相关情况,从侧面提供其有可能接受家属或者产妇剖腹的要求。

    【证据链】

    1.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据:《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

    首先我们要质疑的是这份证据的效力,只能证明“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每一个入院待产的产妇都被要求签这样一份‘知情同意书’,来证明患者及家属了解各项风项,并白纸黑字签字生死状。然而这样一份书面证明,到底保障的是谁的权益?怪医患关系恶化?那么就能让这份证明有效力吗?能证明签署这份文件之后,医生的所有处置是有理有据、合理合规的吗?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硬性执行到失去原本的效力,也是值得被关注的。

    有个细节,入院时间是30日15时34分,而死者丈夫签字时间是次日,具体时间不详。按道理来说,下午三点半入院,应该有足够时间来签这份文书,为何是等到次日,这中间又发生了什么?

    2.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据:视频截图

    医院先是9.5说有视频为证,次日发布截图。我想医院为何没有直接公布视频,放大声音,或者医院本来的监控就只是视频没有音频?为何单单只放截图。这个截图的画面,只显示待产妇跪下的事实,对形成“产妇两次下跪要求剖腹家属不同意”这样的结果不构成充分证据。

    3.医院出具的护理单:所谓三次“家属拒绝剖宫产”之记录,仅是医方的单方记录,患方“拒绝”某一医疗措施系主动行为、积极行为,从证据角度,应当有患方的签字。在没有患方签字的情况下,仅凭医方的单方记录,不能得出患方家属拒绝的结论。

    【相关部门调查】

    1. 9月4日绥德县公安局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有网友质疑,窗台上只有手掌印记,并没有衣服扫过或者掠过的痕迹,是否也值得关注呢?公安局的侦察过程不公开,民众也不了解,当然会对相关细节存疑。而且,从事件发生到公安介入调查,案发现场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有无弄虚作假的可能,因为没有监控,家属及其他非院方工员根本没有权利进入到事发现场,是否完全听任院方所执一面之词,不得而知。

    2. 9月7日晚陕西卫计局《关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称,榆林市专家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一致认为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该产妇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重点是“符合规范要求”。其实这一结论也是有待勘察的,卫计局此处所指’规范‘当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有相冲突的地方,医院以及卫计局以前者判定医院行为合规,显然是有欠妥当。(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效力可自行百度)

    【相关网络声音】

    1.没有争议的是,死者为何跳楼是决定整个事件责任的划分依据,不管是何原因,医院都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2.有争议的是,谁在说谎。

    3.导致待产妇选择跳楼的原因

    来自医院的医护人员在待产中心的粗暴护理、要求剖宫产被以资源(手术室、麻醉医生、医生时间)有限的理由拒绝。

    来自家属的:坚持顺产的要求,剖宫产请求被否决。

    4.立法被清晰解读和有效实施的请求

    法律保障的是全民的权利,而不是某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使之得以合理运用并指导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规范才是其成立的根本目的。

    5.全民关注事态发展的诉求

    网络发展到今天,信息对称依然没有完全实现,民众首先容易被感情误导,陷入非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应该只直接公布结果而不对相关过程或者关键因素予以批露,媒体和政府也不应该为了改善医患关系而放弃对相关细节的调查与认定。相信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找到真相,给死者一个公正的真相,是此次悲剧最好的续集。而作为非当事人的普罗大众,刚希望看到后续发展是从客观出发,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相关责任方合理的定责。

    合理质疑,多角度问为什么,不为反驳而反驳,只为找到真相。期待不要成为“活久见”。

    【因为是私塾作业,所以部分补充另外单独写出来,以下为周日晚间更新】

    评论里写得简练且全面“医院为缓解公关危机,撒谎、造假的可能性也很大,那些一边倒指责家属的人,先入为主,不问真相,造成的舆论力量很可怕。不过,医院做这样的公关,跟医患关系一向紧张有关;而大家先入为主,跟很多产妇受到不公平待遇有关。”

    我们都是具体而个性的世界观、价值观的载体,形成舆论就说明至少在某一点上大家是有共同认知的。刚开始我也觉得遇人不淑是主因,后来蔡叔在小密圈关于“谁有资格决定剖宫产”的发文引导我开始思考。

    不过我也犯了一个错误,各大医院都依惯例施行“征求家属意见”,我的经历其实也不例外。表象看起来是全程由我签字,但实际上,基于[头胎剖宫产,二胎足月双顶径9.9]的前提,剖宫产是我和送我到医院待产的婆家人的明确口头表达。虽然签字时他们不在场,但足够给医生[产妇签字没有医闹风险]的心理安全感。

    后来看了相关人士的专业解答,才在网上找法律依据,没想到还真的大有乾坤。基本法和条例有冲突该怎么办,理想行为准则和具体事件往往不能简单直接生搬硬套法律法规,处理过程中必定有人性的考量。

    在真相没有完全揭开之前,妄加猜测无疑对涉及的人是不公平的,甚至是伤害。我们需要冷静思考,不是去思考事实真相,而是思考“事情已经发生了,我更多的是关注各方解决问题的态度及背后所在的阶层利益(出发点,隐性动机)。并且若以后自己身边也有医患事件发生时,能借鉴的解决途径(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利益)”。

    也许会等不到真相,或者是一个假的“真相”,但我们的关注点和思考过程能让自己受益,让自己成长。也说不定,通过一定的平台传播,能惠及大众。【独立思考,理性质疑,惠己及人】

    Ps:感谢私塾同学们真心的鼓励和帮助。有时我也会问自己一把年纪还尝试推倒原有三观再重建是为什么,到此时依然没有想透彻,不过有一点是值得跟大家分享的,就是:成长不分早晚,只有你愿不愿意。

    “生命中所有好不好的过去,仿佛都在让我遇见你”——更好的自己,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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