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多年好友,乙全部现款购甲一房,返租给甲。双方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咨询后,签订合同准备过户,后因过户手续较繁琐,二人工作较忙,考虑多年情谊,遂将过户事宜搁置。
三年后,因甲嗜好赌博,妻离子散,生活每况日下,一日晚归,见门上张贴中介寻找房源电话,一时兴起,电话询问后,得知此房价格已翻三番,心中懊恼。次日中介上门,甲出示自己的房产证,并得知附近新建重点小学,欲购此处房者,趋之若鹜也。甲心生邪念,遂委托不知情之中介,很快得款成交过户。
后乙知情,心想自己还有合同,绝不能轻饶了甲,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如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意思是没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办理登记的义务;无法办理登记的,可要求损害赔偿。
现在,房屋已经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过户,而乙只能依据合同向甲索要当年支付的房款了。所以大事小情都不能图省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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