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2018年4月15日,卢氏县焦宝玉驾驶豫MXXX牌轿车,行驶至潘河乡上川村宋家村路段由村上路时,与李军富驾驶的摩托车直行时相撞,造成李所载李金杆李秀枝二人受伤,焦车辆受损。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金杆李秀枝二人医疗费(有发票)由焦宝玉承担,另支付二人生活、误工等一切损失二千元。双方互不追究。
二,交强险由焦宝玉全权理赔,赔款归焦所有。
三,焦宝玉车损由焦宝玉自理。
双方签字付款后协议生效,其他永不追究。
甲方:焦宝玉
乙方:李军富李金杆李秀
见证人:
2018年5月25日
2018-05-26 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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