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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刑事起诉书

拟刑事起诉书

作者: 笑看风尘起落的人间 | 来源:发表于2017-10-29 17:15 被阅读0次

    河北省孟州城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孟州检刑诉字(2016)1013号

    被告人武松是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1897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410883189709256098,汉族,无业,曾被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孟州城人民法院判处盗窃罪。

    孟州城公安局侦查终结本案,以被告人武松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人武松在孟州受到金眼彪施恩的照顾,为报恩,武松醉打蒋门神,帮助施恩夺回了“快活林”酒店。不过武松也因此遭到蒋门神勾结官府以及张团练的暗算,2016年9月22日武松被张团练陷害并以盗窃罪判处。蒋门神买通了押解武松的四个人,打算在飞云浦杀了武松。2016年9月28日下午,四个公人欲杀武松,在一番打斗后四人不敌武松,便向武松求饶,武松问清了是张都监、张团练和蒋门神雇了他们四个人来杀他灭口,便将四人杀了。武松担心四人没死,在每个人身上补了几刀,随后拿走了其中一个人身上的大刀返回孟州城欲杀张都监。

    2016年9月28日晚上,武松翻墙进入张都监家中,刚好碰上张都监家中的人,那人看到武松提着大刀便求饶,但武松手起刀落,那人死在武松大刀之下。

    再往里走,碰到厨房里泡茶的两人,两人还埋怨着这么晚了蒋门神和张团练还不识相离去,仍在鸳鸯楼大吃大喝。两人出门碰上武松,还没来得及出声便被武松的大刀相继杀死。

    武松前往鸳鸯楼,见张团练、蒋门神和张都监三人喝的有些醉,拿着大刀便冲上去,三人不敌武松,均被武松杀死,头被割了下来,随后武松在死尸上割下一块布蘸着血在墙上写下八个字:“杀人者,打虎武松也。”

    刚准备下楼,楼下张都监的妻子让身边的两人上去搀扶楼上喝醉的三人,两人上去后便被武松杀了。

    武松想着杀一个人也是杀,倒不如一不做二不休,下楼便将张都监的妻子杀了,正准备割下张团练妻子的头,却没有割下,原来是大刀有了缺口,随后丢了有缺口的大刀,去后门拿了一把朴刀。

    回来时看到张团练家的玉兰与另外两人发现了被杀的张都监的妻子,刚刚惊恐的大叫了一声便被武松一刀刺入心脏,另外两人也被朴刀杀死。

    快要走到门口时,又看到了张都监家的三个妇女,都被武松杀死,最后武松将刀鞘扔了,只提了朴刀离开了张都监的家。

    张都监家的仆人幸存,并于2016年9月29日凌晨向孟州城公安局报案。

    经过孟州城公安局的侦查,于2016年11月3号在十字坡将武松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武松的口供;

    证人张都监家的仆人的证言;

    有缺口的大刀一把;

    带有血渍的刀鞘;

    刀鞘上提取出来的指纹以及关于血渍DNA的鉴定表;

    被割下的布以及上面蘸着的血液DNA鉴定表;

    墙上的八个字的笔迹鉴定表;

    19名被害人的尸检报告。

    本院认为武松为了报复蒋门神、张都监和张团练总共杀了19人。在飞云浦,武松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与那四个押解武松的人相互打斗,四人不敌而向武松求饶,但武松仍将四人杀死。另外,武松在飞云浦杀了四个公人后恐其不死在他们身上补了几刀;武松杀了蒋门神、张都监、张团练以及张都监家的其余12人,除了杀被害人玉兰和玉兰身边的另外两名被害人是被朴刀刺入其心脏,其余人都是被割头,手段残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杀人,应依法数罪并罚。武松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武松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2016年10月1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武松先关押在孟州城公安局;

    (2)全部案卷材料共10册;

    (3)本案案件事实来自《水浒传》第三十回和第三十一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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