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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留置、定金的规定

抵质押、留置、定金的规定

作者: Vincent0215 | 来源:发表于2021-07-31 22:20 被阅读0次

    知识点:

    【理解】抵质押、留置、定金的规定。

    一、质权(质押权,转移占有)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注意:

    1、动产可以质押,所有的有价单据(权利)包括股票,国库券,仓单可以质押;

    2、不动产和不动产的权证(如房产证)不能质押

    二、留置(强行的、法定的)

    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不同,留置是一种单方强行实施的担保方式。

    只有三种合同能行使留置权:①保管合同;②运输合同;③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三、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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