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风俗,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会给子女买房买车,甚至将公司的股权提前赠给子女。但是一旦子女婚变,股权分割会导致家族财富大量缩水。
法商应用:财富管理婚姻和股权篇2006年,A公司由张某、张某父亲、张某两个姐姐共同出资成立。创办时,张某出资290万元,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其他家族成员出资290万元,持有50%股权。
2008年,张某与姚某结婚。
2009年,A公司增资500万元。张某增资250万元,其他家族成员增资250万元。增资后,张某仍持有A公司50%的股份。
2013年,妻子姚某起诉离婚。
姚某起诉请求为: 一、对婚后增资250万元获得的股权进行分割; 二、对婚前出资290万元获得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进行分割。
案件分析
重点:婚前290万,婚后250万,怎么分?
焦点一:婚后增资的250万元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这部分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当时增资款250万,是怎么来的。如果增资款是张某婚前的财产,那么增资获得的股权也是个人财产;如果增资款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得,那么增资获得的股权,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本案中,增资款250万,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故增资股权应进行分割。
其次,增资的股权,应当分多少给姚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本案当中,经审计,张某2009年增资的250万元,实际对应整个公司股权比例为23.15%,所以法院判决,张某与姚某各分得其中的11.57%。
焦点二:婚前投资的290万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的股权,婚后如有增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婚前投入A公司的290万元,获得的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张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对于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专业建议:怎样保护家族成员的股权财产?
1、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增值归一方所有;
2、结婚期间可以签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婚前财产的增值,归一方所有;
3、可以采用家族信托、慈善基金、离岸公司等家族传承工具,将婚前财产隔离,比如默克多家族采用的信托;
4、家族股权须要顶层设计,设计复杂的股权结构,比如万达的公司结构,达到隔离的目地;
5、万一必须补偿,尽量选择股权补偿方式,因为虽然股权分给了对方,但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司治理的设计,家族一方仍牢牢掌握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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