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不管买卖合同纠纷亦或是其他合同纠纷,提出鉴定申请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
一、法律法规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25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27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2014年《民訴解釋》第12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項無關聯的,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許。
二、常見駁回鑑定申请的理由
1、
1.1鑑定內容沒有實際意義;1.2申请鉴定的事实已無必要;1.3申請鑑定事項所涉待證事實非本案实体处理的决定性证据。
2、申请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书面申请鉴定;
4、
4.1未提供比对材料,视为没有提出鉴定要求和;4.2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5、有其它证据证明某事项,无须再申请鉴定;
6、鉴定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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