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陆某某本科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陆某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合同签订后,陆某某开始上班,做销售业务员。陆某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业绩仍为空白。
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陆某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决定再给陆某某一次机会,将陆某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陆某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陆某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陆某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陆某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陆某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陆某某不再聘用。陆某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中所说的一年见习期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是在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所以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概念解读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就是说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注意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的一年固定合同法律规定是两个月的试用期。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规定最高6个月的试用期,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法律规定是没有试用期的。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解决方法
对试用期时间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仲裁委进行申诉,如不满意仲裁结果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温馨提醒
试用期的期限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不管是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的合同,都约定的是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这里应当注意,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高时间为两个月,就是说,如果在面试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为一年,那么在两个月劳动者就可以写转正申请了。
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任务为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钟点工),这三种情况法律是禁止约定试用期的。
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说先适用三个月,再看,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注意,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劳动者在应聘求职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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