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帆标准:医疗纠纷案件中,围绕尸体解剖,患方律师告知指南
原创: 姜舟 舟帆医疗诉讼技术研究中心 2016-06-23
之所以建立这样一个版块,是为了我们的团队无论在何时、何地、何人,都能保持同样的专业标准。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很多重要的时间节点和环节,我们为什么将尸体解剖这一个要点单独列出来并重点阐述,原因如下:
在医方不能明确死因、或者死者家属对医院作出的死因诊断有异议的情况下,尸体解剖是明确死亡原因的唯一途径,而明确的、没有争议的死亡原因是查清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石。
一旦死者家属没有得到正确的指引,草率将尸体土葬或者火化,尸体解剖的条件就不存在,患方胜诉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甚至败诉。
中国的风俗习惯对于尸体解剖是排斥的,律师如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引,一直是律师实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告知对象
告知对象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一次性将所有的直系亲属召集在一起。一部分直系亲属可能正处于丧失亲人的巨大悲痛之中,确实无法召集在一起,也不必强求,但必须说明,不再组织第二次关于尸体解剖的详细的告知。
告知前的准备
为了节约死者家属、律师的时间,在进行尸体解剖告知之前,必须要死者家属携带以下病历资料复印件:入院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检查资料、死亡记录。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律师必定无法了解案情,客观、科学的告知也就无从谈起。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懒的家属,一定要通过微信发送《复印病历指南》给死者家属,强调病历资料复印件的重要性。
告知的地点
告知的地点最好选择在律师的办公室,严肃、严谨的告知,应当在严肃、严谨的场合,尽量不要应家属的要求去医院附近的饭店、茶馆、酒店。
告知的内容
关于理性维权的告知
第一,要对死者的离去表示慰问;
第二,要明确告知死者家属采取理性维权的途径,并告知目前公安机关对于非理性维权的打击力度;
第三,要明确告知死者家属,现在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尚不明确,如果有错,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护人员的过错绝不是故意的,我国的法律和道德对于报复行为是严厉禁止的。
关于尸体解剖法律规定的告知
目前,针对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尸体解剖的专门规定,只出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必须要强调的是,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止,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关于尸体解剖的专门规定,所以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尸体解剖问题,还是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解读
哪两类情况下应当进行尸体解剖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
什么是不能确定死因?如果医院书写的“死亡记录”时,在“死亡原因”这一栏填写了死亡原因,但是打了问号,这就属于不能确定死因。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主要见于患者死亡过于迅速,很多检查还没有做,其死亡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而缺乏鉴别的依据。
什么是对死因有异议呢?死亡原因是医生做出的判断,对死因有异议一般是死者家属或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认为医生做出的死因判断不对,应当是其他原因。
尸体解剖的时间
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体解剖的机构
目前,在湖南省,主要是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承接全省的尸体解剖委托,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尸体解剖的条件
死者的直系亲属携带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在司法鉴定中心签订尸体解剖委托协议;尸体解剖费用在1万元左右。
特别告知
协商的时间
如果医患双方能够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就没有必要进行尸体解剖。协商的时间,也就是尸体解剖所要求的两天或者7天(尸体冷冻),也就是说,律师要告诫家属,不能将希望全部押在协商上面而错过了尸体解剖的时间,如果协商不成,还是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风俗习惯
律师一定要在第一次和死者直系亲属见面时询问家属对于死者的后事处理方式,土葬还是火化。如果当地的风俗是土葬,律师在完成上述告知后,要详细询问直系亲属的倾向性意见。对于不倾向进行尸体解剖的直系亲属,要理解,因为毕竟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比赔偿款要重要得多。
交代死者家属一定要与医院沟通的两个方面
死者家属第一次联系律师,律师要交代死者家属和医院沟通,启动医院太平间的尸体冷冻设备(大医院的太平间一般都有冷冻设备,如果医院太平间没有冷冻设备,一定要联系最近的殡仪馆。)
死者家属确定了尸体解剖的鉴定中心,律师要交代死者家属告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工作人员以下内容:尸体解剖的时间、地点、承办的鉴定中心,如果医院的工作人员有时间,可以在尸体解剖现场参与见证。
以上告知,均要形成书面文件,请死者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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