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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作者: 芝兰之室也 | 来源:发表于2021-11-04 10:08 被阅读0次

    一、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管辖

    15、行为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行为发生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其他有关地;
    结果发生地: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离开户籍,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单位登记地为居住地,主营地和主办机构地与登记不一致的,后者为主;

    17、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皆可管辖;

    三、回避

    32、自行回避、责令回避、要求回避:
    1)【公安】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公安本人】或【公安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Diff)
    4)公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案件公正的;

    33、公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会见当事人;
    2)接受当事人给的利益;
    3)接受当事人付费的活动;
    4)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34、自行回避、要求回避:
    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记录在案;

    35、
    【侦查人员】回避,【县级以上】决定;
    县级以上的【负责人】回避,【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Diff)

    36、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一般2日内日决定;复杂的,XJYSP,5日内决定;(Diff)
    对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及时送检;

    37、若驳回回避申请,可5日内申请复议;

    38、回避前,不停止查案;回避后,不得参与;

    39、回避前的活动是否有效,公安决定;

    40、【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需要回避的,【县级以上】决定;(Diff)

    四、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4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活动:
    1)向【公安】了解罪名、案件,【提出意见】;
    2)与【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
    3)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4)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3、【一讯】或者【强制措施】之日,告知有权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44、在押的,由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委托律师。

    45、在押的 —>看守所—>办案部门—>律师或事务所,转达请求

    46、以下人员,无委托辩护人的,公安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1)盲聋哑、半精神病人
    2)可能无期、死刑的

    47、公安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24小时内转交到援助机构,3日内通知代理人

    51、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52、对于涉国、恐的案件,嫌疑人【在押或监视】的,律师应向【办案部门】申请,办案部门报批【县级以上】之后,才能会见,除有碍侦查、可能泄密的情形外 。

    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5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58、对律师收集的:
    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五、证据

    59、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60、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64、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或依法返还时,才可以拍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71、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

    72、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7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5、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其安全。

    六、强制措施

    Tip:强制措施是中间流程,刑事处罚是最终决定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其他

    (一)拘传

    74、需要拘传的,或者传唤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讯问;
    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县级以上】批准;

    75、出示拘传证,责令嫌疑人签名;
    填写到案时间、结束时间,拒写的,注明;

    76、拘传时限:12-24

    (二)取保候审

    77、适用情形:
    1)可能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有期以上,采取此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此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满,尚未终结,需继续侦查的;

    拘留但是【不符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但【检察院不批】的,需要继续侦查的;

    78、重犯不得取保候审:累犯、主犯、自残犯、暴力犯;

    79、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县级以上】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宣读,签名;

    80、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81、保证人的条件:
    1)无牵连
    2)有能力
    3)有权利
    4)有住处收入

    82、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83、保证金起点1000;

    85、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循的规定:5点
    1)不得擅自离开;
    2)住所等发生变动,24小时内报告;
    3)传讯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
    5)不得伪造证据;

    (三)监视居住

    105、适用情形:前提是符合逮捕
    1)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
    2)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
    3)特殊需要;
    4)羁押期满,尚未终结;

    检察院不批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要求的;
    取保候审,既无保证人,也无保证金的;
    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

    106、《监视居住报告书》+《监视居住决定书》

    107、住处、指定居所,执行

    10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通知书》,24小时内告知家属;

    111、遵守规定:
    1)不得擅自离开;
    2)不得擅自见人、通信;
    3)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
    5)不得伪造证据;
    6)交出【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

    113、公安机关决定的,由住所的【派出所】执行;

    114、法院、检察院决定的,县级以上24小时内通知当地【派出所】执行;

    118、不超过6个月;

    (四)拘留

    (五)逮捕

    (六)羁押

    (七)其他规定

    七、立案、撤案

    (一)受案

    169、
    公民扭送案件、自动投案案件,应当受案;问情况,做笔录,签名;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170、
    对扭送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登记,制清单,签名,保管;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17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172、保障扭送人安全

    174、BMP(办案部门负责人批转),调查核实

    175、
    有犯罪、无管辖的案件,XJYSP,移送案件通知书,24h内移送;
    无管辖,但紧急的案件,先采取措施,后办手续移送;
    无管辖,能当场判断的,应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向其他机关报案;

    176、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法院处理;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法院办理;要求公安处理,应处理;
    自诉案件,公安应移交证据;

    177、不够刑罚,转行政处罚

    (二)立案

    178、
    有犯罪 & 追刑责 & 可管辖,XJYSP,可立案;
    无犯罪,或犯罪轻微,或其他不追刑责,XJYSP,不立案;

    不立案,做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KGR;

    179、“不服“
    KGR对不予立案不服的,7日内向同机关申请复议;公安30日内决定;
    KGR对复议不服的,7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30日决定;
    重大案件,延长复议、复核,最多30日;

    180、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3日内审查,立或者不立案;
    案件材料不全,24h内通知,3日内补全,但不得退回该案;
    无管辖,书面通知移送其他;

    182、
    检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7日内书面回复;

    公安要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检;
    检要求公安立案的,公安15日内立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检;

    183、不应立案而立案

    184、
    经侦查,有犯罪,无管辖,XJYSP,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
    3日内通知扭送人或机关;
    XYR已到案的,通知家属;

    (三)撤案

    186、经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案: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轻微的
    3)已过追诉时效的
    4)特赦的
    5)死亡的
    6)其他

    经侦查,
    有犯罪事实的,但不是该嫌疑人犯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嫌疑人不够刑罚的;
    应当停止对该嫌疑人的侦查,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187、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嫌疑人,应制作报告书,报批县级以上。

    已在押的,立即释放;
    已被逮捕的,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已被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交;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予以解封;

    189、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3日内告知嫌疑人

    190、案件撤销有误,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终止侦查有误,继续侦查。

    八、侦查

    (一) 一般规定

    194、开展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见证人;
    以下不得作为见证人:
    1)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处理的人;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

    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侦查活动应录音录像。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四)勘验、检查

    (五)搜 查

    (六)查封、扣押

    (七)查询、冻结

    (八)鉴定

    (九)辨认

    258、可对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嫌疑人进行辨认

    259、【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60、“人7物5十照片”(“人妻误吾”)
    辨认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辨认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混杂物不得少于5件;辨认物品的照片,不得少于10个物品的照片;

    262、辨认笔录,侦察人、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

    (十)技术侦查

    (十一)通 缉

    (十二)侦查终结

    283、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清楚
    2)证据确凿
    3)罪名正确
    4)手续完备
    5)应当追责

    285、侦查终结,制作【结案报告】: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强制措施及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处理意见

    286、【县级以上】批准;重大复杂,应当【集体讨论】

    287、全部案卷装订立卷
    向检移送案件,只送【诉讼卷】;公安机关存档【侦查卷】。

    288、已送扣押、查封、冻结的物,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检。

    289、
    制作起诉意见书,县级以上批准,连同【案卷、证据、律师意见】,一同送检;
    告知嫌疑人、律师;
    自愿认罪的,起诉意见书中注明;
    适合速裁的,提出速裁;

    291、【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每个犯罪的情况,并【分别】提出意见。

    292、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
    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293、
    检决定【不起诉】的,在押的立即释放;
    除了转为行政案件外,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立即解除;

    检决定行政处罚、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已送公安处理;

    294、
    公安认为检【不起诉的决定有误】的,7日内提请复议,XJYSP,送检;
    公安对检的【复议不接受的】,7日内提请复核,XJYSP,连同复议书,提请【上级检】复核;

    (十三)补充侦查

    295、补充侦查时限:一个月;
    最多两次

    296、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报批县级以上,分别处理
    1)
    2)
    3)
    4)

    九、执行刑罚

    (一)罪犯的交付

    (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

    (四)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十、特别程序

    317、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19、
    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
    未成年人的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来做;

    321、
    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322、
    调查未成年人,可调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323、
    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成年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327、严格限制、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328、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31、不满18、判5年以下有期的,应当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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