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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27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27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4-27 08:57 被阅读0次

    问题1: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分红的个税如何会计处理?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进行实际利润分配,只要其有利润,该部分的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合伙人预缴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并不跟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分红)挂钩。

    由于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利润分配,只要有利润,合伙人就需要预缴所得税;那么,当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的时候,实际上就是税后分配,在实际利润分配(分红)时反而不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自然合伙人预缴个税时,如果是合伙企业代缴的,实际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一种垫付行为,所以此时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得到实际分配时,再扣回代垫的税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等

    问题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必须按照持股比例缴纳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金吗,可不可以不缴纳?

    解答: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是必须用货币资金出资,出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的。

    问题3:新租赁准则下,如果每期租赁付款额还有一定时间的付款期,折现时是否需要把付款期加入折现期间考虑?

    新租赁准则下,如果每期租赁付款额还有一定时间的付款期,例如某项租赁一共24个月,每次都延期两个月支付,折现时是否需要把付款期加入折现期间考虑?仅考虑租赁期间折现的话,租赁付款额是否可以滞后转出至应付账款,还是可以按期先转入预提,收到发票再转应付?如果滞后转出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的话,融资费用仍按租赁期间摊销有无问题?

    解答:

    对于实际利率(实际融资率、实际报酬率)的计算,按照货币时间价值理论,时间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

    因此,在计算租赁付款的现值以及实际利率时,付款时间与付款频次都是重要的参数,必须加以考虑。

    计算实际利率的最好办法,就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公式进行计算。

    1、对于租金支付间隔时间相等的,可以使用IRR函数;

    2、对于租金支付间隔时间不相等的,应该使用XIRR函数。

    问题4:违章建筑物被政府没收后我们回购来,请问回购款如何作分录?

    解答: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您们支付的回购款,实际上就是缴纳的罚款,因此,可以将支付的回购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问题5:年收入不满12万有个税抵扣项还需要填写吗?

    每月7000*12=84000,年终奖10000,共94000,每年缴税比如给了200块,有住房公积金,那么我在个税APP上还需要将附加项住房公积金啥的填进去了吗?本来9.4万就没超过12万,住房公积金就没必要填写了吧,也没有关系吧?直接点个全年汇算清缴就好了,(住房贷款可填可不填,反正没满12万),其他啥都不用干了吧。

    解答:

    按照您的描述,平时应该有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想退税的话,在2021年度可以不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前提是已经依法进行预扣预缴)。

    但是,根据您的描述似乎还有住房贷款等之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没有填报。如果想退税的话,可以通过填报可以扣除的项目,然后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从而实现退税。

    另外,您提到有年终奖。年终奖有两种计税办法,一种是单独计税,一种是并入工资薪金一并计税。两种计税办法的不同,对于不同人或不同情况,合计缴纳的税金可能不一致。所以,您可以试试两种方法下,那种方式合计交税最少,您可以选择一种交税最少的办法。这样,也可能会产生退税的。

    问题6: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可以扣除,它取得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扣除,那么,是不是重复扣除了呢?

    假如免税收入500万,取得成本400万,不是可以扣除900万了?

    解答: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税法直接规定为免税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这类收入,为取得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为购买国债而发生的手续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甚至,包括购买国债的资金有部分是银行贷款的,其贷款利息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税法规定特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注意,上述的规定是“项目所得”,而不是直接的“免税收入”。

    比如,我们常见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如果企业兼营有免征的农业项目,也有不免征的其他项目,企业就需要分开核算。其中,对于免征的是“项目所得”,是该项目收入减去该项目的成本费用后净额,免征项目的成本费用已经从收入中扣除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综上所述,您的说法或理解是错误的,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项目所得免征,都不会、也不能存在重复税前扣除的情况。

    问题7: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8: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9:我公司是一家餐馆,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正常缴纳了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还能补充享受免税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2021年1-2月提供餐饮服务,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在7号公告发布前,你公司已经就应予免税的餐饮服务收入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可以抵减你公司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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