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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6)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6)

作者: MaggieChang | 来源:发表于2017-12-26 21:22 被阅读0次

    第12-13封信

    一、“罪名不成立”的含义

    陪审团宣布“罪名不成立”,意味着“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

    二、对于刑事案件证据、证人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时,证人必须可靠。若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

    三、《权利法案》的精神

    《权利法案》的制定是针对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

    《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来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宪法精神所承认的。

    *扩展知识:

    1. 美国陪审团类型

    陪审团分为两种:

    (1)大陪审团(grand jury,又称“起诉陪审团”)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对于重罪(felony)和死罪的指控,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查,才能对嫌疑人提起控诉(当然,嫌疑人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直接要求进入审判程序,相当于放弃免予起诉的机会)。

    大陪审团所参与的是庭前程序,而不是审判程序。其工作是通过审查检察官的指控和证据,决定是否以该指控的罪名起诉嫌疑人。大陪审团只听取公诉一方的证据和意见,或者独立进行调查,而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所以,检察官只要说服大陪审团,案件就可以顺利进入起诉程序。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

    (2)小陪审团(petit jury,又称“审理陪审团”)

    小陪审团所参与的是法庭审理程序。提交小陪审团裁决的案件不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民事诉讼。小陪审团需要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意见,然后对事实作出裁决。

    刑事案件:“Guilty” 或”Not guilty”

    民事案件:“赔钱”或“不赔”

    2. 国刑事陪审制度

    (1)刑事陪审权的法律保证

    宪法保护因重罪被起诉的被告人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可获有期徒刑的上限不满6个月的轻微犯罪没有接受陪审审理的权利(邓肯案判例)。换言之,对于可能获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犯罪而言,美国宪法并未强制规定陪审程序,而可以由各州法院自由选择。

    (2)陪审审理的放弃

    美国刑事案件中的大多数,并非通过陪审裁决,而是通过认罪协商得到解决的。认罪协商是:被告在罪状认否手续中作有罪答辩(plea of guilty = 认罪),作为其对价,检察官会减少起诉的罪名数量,以较轻的罪名起诉,并要求法院判处较轻的刑罚。在被告进行有罪答辩的情况下,他同时就放弃了接受事实审理(由陪审团或法官做出)的权利,因此法官直接决定量刑后做出判决。

    但是,美国宪法并未赋予被告无条件放弃陪审审理的权利。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只有得到检控方的同意和法院的许可,被告人方可以放弃陪审审理。在大多数州,被告放弃陪审的行为,也往往需要法院或/和检察官的同意。

    (3)陪审员的人数

    联邦法院中,陪审员人数原则上为12人,但如经当事者双方同意,也可以少于12人。在州法院层面,既有规定了少于12人的陪审团人数的,也有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不满12人陪审团的。美国宪法的判例规定,陪审团人数最少可以减至6人。

    (4)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Step1:选择候选陪审员

    从选民名单或其他名册中随机抽选出足够数量的候选陪审员,并寄送用于判断是否符合陪审员资格的文件(juror qualification form)。如候选人有以下情况,则由法官判断其是否有获任资格:

    1)不是满18岁且在该管辖地域居住满1年的美国公民;

    2)不能读写英语;

    3)不能说英语;

    4)因精神或身体疾患,不适于担任陪审员的;

    5)有相应刑事案件或重罪前科。

    没有上述失格事由的人员,除了被允许辞任者,都会收到法院寄送的传唤状(summons)。

    大多数州的选任程序也与此类似。

    Step2:预备询问(voir dire

    通过上述方式集合起来的候选陪审员团(venire),将接受法官或当事人(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询问。根据其结果,各位当事人可以以“可能带有偏见”为由,申请“有理由回避”(challenge for cause)。这一申请没有人数限制,但需要法官进行判断和批准。此外,各方当事人还有有限的“无理由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申请权。州法院系统中,手续大致相同,但具体细节可以有所差异。

    Step3:最终确认陪审团组成

    (5)评议和裁决

    在审理的最后阶段,法官会对陪审团进行指示。指示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1)应适用的实体法

    2)哪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完成举证责任需要的证据的程度等证据法原则

    3)形成裁决所需的程序

    之后,陪审员从法庭上退下,进入评议室(又称“陪审员室”),进行秘密评议。包括法官和各方当事者在内,陪审员以外的人员都不得参与评议过程,也不得了解评议的内容。有时,评议会延续数日。在形成评议结果的情况下,全体陪审员回到法庭上,由陪审员长或书记员负责宣读裁决。

    在联邦法院系统及各州(除6个州外),不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都必须由陪审员全体一致意见才能形成。无法达成裁决的情况被称为陪审员僵局(hung jury)。美国部分州法律规定,12人陪审团中如有10人以上的多数意见,也可以形成裁决,这些州的法律在美国宪法判例史上被认定为合宪。但是其他判例显示,如果是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则必须要全体一致意见,而以5人多数意见形成的裁决是违宪的。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法域的法院都不进行对个别事实进行认定的个别裁决(special verdict),而仅仅进行认定有罪或无罪结论的一般裁决(general verdict)。

    当法官从陪审团得到无法达成裁决(陪审团僵局)的报告时,法官可以酌情命令其再次评议或者进行追加指示,但最终仍不能形成裁决时,就构成失审(mistrial),就必须从选任陪审员起,重新进行审理(retrial)。

    (6)裁决后的程序

    当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时,法官将进行量刑,并下达判决书。

    在做出有罪裁决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对个别陪审员进行调查(polling),确认该裁决是否真的达到了有效成立条件。

    陪审团作出的无罪裁决,法官无权推翻;反之,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申请,由法官检视证据并做出无罪判决(judgment of aquittal)。

    不论是陪审团作出的无罪裁决或法官做出的无罪判决,检察官也不能上诉或重新起诉,这叫做“双重危险禁止”(double jeopa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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