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家里书架上有一本《讽刺与幽默》,里边有个小故事。
一个老太太在广场上边晒太阳边抛洒面包屑喂鸽子,一个年轻人指责她:“老婆婆,你可知道,在非洲,每天都有无数饥饿的人死去。”
“哦?是吗?但是我可扔不了那么远。”老太太悠然回答。
我当时看不懂这个故事,但却莫名其妙地把它记忆至今。我认为这个故事深刻揭露了人性。非洲每天都有战乱、灾荒、饥饿与死亡,可这与一个晒太阳喂鸽子的老太太有什么关系呢?难道老太太要因为千万里之外的灾难而茶饭不思,以泪洗面?
回到题目的问题,这是很多人遭遇刑事案件后的重大情感诉求,我的家庭如此不幸,上有老下有小身体还有病,媳妇不工作娃娃还要吃奶粉,国家能不能考虑我的困难给我办个取保?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无论是能否变更强制措施还是能否判缓,都跟题干中的情况关系不大。个人家庭的困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人员的判断,但很微弱,除个别极端情形外(如父母双双涉案,无亲无故,哺乳期孩子无人照料)可以忽略。
先说经济困难,每个卷入刑事案件的家庭都很困难,值得同情。在文学作品中,贫困常与美德相伴,但那毕竟不是生活。在现实中,贫困与犯罪率呈直接正相关。对于大部分人来讲,如果有更好的选择,谁又会去铤而走险呢?你眼中的特殊困难,在法官检察官眼里,早就麻木了,他们估计一年到头也碰不到几个家里不困难的涉案人。
再说身体状况,这个其实根本不属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审查范围。隔行如隔山,法官检察官学的是法律而不是医学,你拿一摞病历过去,他压根看不懂。依据一堆压根看不懂的东西做决策,换做是你你愿意吗?再者,真要出现了身体不适宜羁押的状况,看守所自然会通过法定程序建议办案机关放人,根本用不着法官检察官去主动发起身体状况的审查。
更重要的是,无论你有多少困难,跟承办人的关系都不大。非洲每天都饿死人,老太太就不能喂鸽子啦,非要一起陪着哭?只要正常依法办理,哪怕下手狠点,谁也找不到谁麻烦,莫名其妙把人放了,反而难逃“莫须有”的揣测,更难防被害人立马闹上门来。
世间之事大抵分为三类,一类是“关我屁事”,另一类是“关你屁事”,最后一类是“我的事”。一味强调自己的苦难,顶多感动自己,无法说服他人。处理刑事案件,与其发掘自己的苦难,不如琢磨如何把案子办成承办人“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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