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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事代理公司的名义代缴社保有什么风险?

以人事代理公司的名义代缴社保有什么风险?

作者: 龍佑 | 来源:发表于2020-08-10 23:41 被阅读0次

    委托人事代理公司代缴社保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作量及成本,很多企业也会因此而选用。一般人事代理业务会分为两种:

    一种是小户代缴,即以用人单位名义开立社保账户,由用人单位名义为员工购买社保,这种情况下代理公司只是跑跑腿。

    另外一种是大户代缴,即以代理公司名义为员工购买社保。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购买社保的。

    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公司以其作为用人单位名义代缴纳员工社保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公司作为实际的用人单位仍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如长沙、广州这些地区已有规定禁止“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但仍有不少地区暂没有作相关规定,不排除后续会出台相关的法规条例予以明确。如代缴社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用人单位委托供应商代缴社保的行为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三、对于“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已有明确规定的地区(上述第二点),其他地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若因为这种代缴行为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如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等导致员工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会增加认定为是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除了需要承担上述待遇的费用,还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社保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

    因违反社会保险事务代理规定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代理单位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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