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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九不晚五,对人是侮辱

朝九不晚五,对人是侮辱

作者: 33f1ffb56dc9 | 来源:发表于2017-09-30 16:26 被阅读50次

    因为一位实习生不愿意下班后谈工作,近日,一位互联网高管@刘彬发微博称:“互联网公司下班后不谈工作,搞笑呢?”并表示应在实习生的实习报告中写上“工作追求动力不是特别足”。该高管的言论遭到网友怒怼:“把加班和占用员工私人时间处理工作说得这么理所当然,不要脸。”(9月29日中新网)

    这位互联网高管也许说的是互联网公司的实情,对于互联网这样的高科技行业来说,加班也许就是公司的一种常态。但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下班之后跟人谈工作几乎是在耍流氓了,因为你正在占用别人的休息时间。工作是工作,休息是休息,不要以为人家是实习生就可以轻易剥夺别人的休息时间。当然,更过分的是,这位高管还表示要在该实习生的实习报告中写上“工作追求动力不是特别足”,难怪引来一众网友的怒怼。

    一个单位如果经常加班,说明这个单位管理涣散、效率低下。加班是无能的表现,加班背后有个潜台词,叫“效率低下”。加班既要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浪费单位的水电、办公用品,同时加班还让工作任务完成时间推迟了,这难道不是工作效率低下吗?作为一个正常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不能一味的鼓励加班,而要加强内涵建设,设法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绩效。

    一个单位如果经常加班,说明这个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劳动法》对上班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且加班不是无条件的,不是想什么时候加班就可以任性加班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法》对加班报酬也是有专门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综合上面的观点:加班不是一种常态,是需要特殊原因的,而且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时必须支付比工资高的报酬。

    一个单位如果经常加班,说明这个单位缺少必要的人文关怀。所谓加班,就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与本职相关的工作,其直接后果无疑是对职工体力及智力的严重透支。事实上,正常休息既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正当权利,也是劳动者恢复体力的必需过程。长期加班的人作息时间不规律,导致精神紧张、身体抵抗力下降、过早衰老,甚或年纪轻轻就患上了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等,有的中青年人甚至猝死在工作岗位,给家庭、单位、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人不是机器,即使是机器也是需要保修、调养的。事实证明,以透支健康为代价的加班加点并不可取,按时上下班的规律生活,才能让人们拥有更多的娱乐、交友和休闲的时间与精力。

    当然,在现实社会中,要完全杜绝加班也是不现实的。面对一些突发的天灾人祸、偶然事件时,也切实需要相关人员加班。但无论如何,都应当尽量减少加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尽量在工作时间把任务完成,更不能把加班当成敬业和奉献的标准,即便要加班,也要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把没有完成的工作做完。

    休息权是劳动者正常的权利,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加班的。

    朝九不晚五,对人是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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