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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奸罪行视为对血统、良民身份特别是女性贞节的玷污。但双方同意而发生的“和奸”,难道不算玷污吗?将强迫与自愿加以区分的做法,虽然暗示女性本身的态度并非完全无关紧要,但在明清时期以前,这种区分看起来相对而言并不那么重要。
对强奸者处以绞刑的前提条件是受害者“本守贞洁”。强奸行为的本质性危害,被认为是玷污了受害女子的贞节,故而受害女子必须原本守贞,那样才有可能会因此被玷污,强奸也才会造成重大伤害。
我基本上赞同伍慧英的观点。她认为,清代关于强奸的法律“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贞节崇拜”,以实现“道学家们所憧憬的那种社会秩序”。
依据明清时期的法律,就算受害女子能证明强奸者使用了强迫手段而她本人当时也曾做过反抗,但如果她的贞节记录欠佳,那么即使控告成立,加害者也不会被处以法律中所规定的那种最重的刑罚 —— 死刑。
在明清时期,强奸已成与否的区分,除了对量刑产生影响,还新获得了一种正式的重要位置。对于殉节者是否有资格获得旌表而言,这种区分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从国家旌表仪典的角度来说,贞节是一个绝对且客观的条件,而非对受害女子之主观意志的微妙估量。一旦强奸的行为跨过“已成”的界线,那么无论该名受害女子以往的贞节记录如何清白,她的反抗之举如何激烈,或者强奸犯的暴行如何残酷,有多少名男子参与行奸而导致她被制服,这位女性受害者都无可挽回地被玷污了
在清代律典有关强奸罪行的条文中,“强奸”的定义只涵盖了那种阴道被阴茎插入的情形。因此,审理此案的司法官员在对行奸者加以处刑时,比照强奸幼女例进行处置,即“将未至十岁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拟斩立决”。 由于该案中的受害者未遭杀害,司法官员无须思考肛门被阴茎插入是否会影响到殉节者的受旌表资格这一假设性难题
总而言之,阴茎必须插入阴道,才足以构成强奸“已成”,至于射精与否,则并非关键。阴茎插入阴道的那一瞬间,可以说是跨越了一道无法回头的界线。故而,对于明清两代高调举行的那些旌表仪式来说,这种阴茎插入阴道的行为,意味着受害女子的贞节业已遭到无可挽回的玷污。
到了明清时期,上述这种平衡发生了变化,法律专家们主要采用反向定义的方式来界定“和奸”,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关于强奸的那套极为严格的证据标准,那么就会被视作和奸。在明清时期的法律中,女方唯有被证明没有同意和奸,男方的行为才会被认定是强奸。
在当时那种弱肉强食的大环境里,这种被官方视为犯罪的性关系,结合了同居和共财的因素,有时还包含感情纽带、拟制的血缘关系等因素,逐渐变成了一种或可被称为“非正统家庭”的根基。
到了 18 世纪 80 年代,中央司法机构的官员们便已认定,所有受雇于普通平民的农业劳动者,包括年工在内,均应被视为和其雇主有着同等的法律身份。
自唐代以降,和尚与道士在律典当中就被列为须特别加以留意的对象,到了明清时期此点尤为明显。
尽管向氏没有身体损伤、被扯破的衣物和目击者证言,但她的供述仍被知县采信。而这是由于如下这些事实:那名男子使用了凶器;向氏的银戒指和对方所用的那把刀,都在那名男子的家中被搜出;那名男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并证实向氏当时进行过最大程度的反抗;知县试着寻找与行奸男子和受害女子的口供相抵触的其他证据,但并未找到。
女性的贞节愈来愈被看重,这意味着农家女子个体的性抉择对于国家而言极具重要性。借由立法和各种宣教举措,清朝政府尤其希望能对女性的能动性与果断自信加以动员,以捍卫此时正变得岌岌可危的那种规范性的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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