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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之未成年子女死亡险

法律经济学之未成年子女死亡险

作者: 遥齐九烟 | 来源:发表于2018-04-15 18:02 被阅读0次

    1.保险法规定,禁止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但亲生未成年子女除外。

    2.该规定的法理意义预防道德风险,诸如防止丈夫为植物人妻子投保死亡险后杀死,骗取保险金。

    3.那么,不会对未成年子女先投保后杀死,而骗取保险金吗?

    4.如何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又能预防这样的道德风险,保监会规定未成年子女死亡赔偿金不超过10万(个别经历发达地区20万)。

    5.从经济收益角度看,10~20万的赔偿金,还不如把子女卖出去赚的多。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拐卖儿童的刑罚也比故意杀人轻。

    6.技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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