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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1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1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3-22 06:56 被阅读0次

    问题1:未来适用法和追溯调整法怎么理解呀?

    解答:

    其实,关于这两个方法,在名字上已经说的非常的清楚,就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可以了

    未来适用法——重点在“未来”二字,跟以前的事情就没啥关系了。比如,去年12月份银行扣了2元钱的手续费,由于年终事务繁忙,没有注意核对,导致去年12月份漏记,导致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都不对,去年的利润也不对。但是,由于金额实在太小,所以在今年一月份发现的时候,直接在发现该错误的时候补记一笔会计分录就行,不用对去年的会计核算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法——重点就在“追溯”二字。该方法下,主要针对的会计差错实在太重大了,已经严重影响到财务报表的使用了,如果不进行追溯调整的话,财务报表完全就变成了虚假的财报。

    比如,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错误的把税务政策当成会计准则使用,去年企业购进了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会计核算也一次性计入了成本费用,导致去年企业亏损了200万元。CPA审计后发现了该问题,认为该问题属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经过追溯调整后企业由亏损200万元变成了盈利480万元(扣减了会计折旧)。由于是追溯调整,在CPA的帮助下,该企业重新编制了去年的财务报表,对外已经报出的财务报表也进行了更正,比如已经给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

    【注意】追溯调整法,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会计差错调整方法。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更正方法,仅仅是规定有未来适用法。因此,追溯调整法仅仅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采用追溯调整法。

    问题2:股东用企业资产购买自用的汽车属于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吗?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用企业的资金为自己购买一辆小汽车,视为该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的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问题中的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说法是对的。

    问题3:非税延型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需要缴的话应该归入哪一项所得呢?

    解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国家在部分城市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对试点中涉及税收政策作出了规定。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上述规定,大都是针对“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除此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包括商业养老保险都不得税前扣除,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税前不得扣除,也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前也不得扣除。

    如果是单位为员工购买非税递延型商业保险,员工取得收入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购买当月的工资薪金一起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为员工购买非税递延型商业保险,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能直接以商业保险支出计入“管理费用”,而是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问题4:如何判定是纳税调增还是调减?

    存货盘盈,直接捐赠。这两个需要纳税调整吗?如何调整? 如何从税法上判定科目是不是让扣除?

    解答:

    一、存货盘盈的情况

    存货盘盈,通常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内部流程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一)属于收发计量误差导致的,通常是冲减存货成本或管理费用,实际上也等于是确认为当期收益。

    1、盘盈时

    借: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经过审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纳税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点差异,但是最终结果是一致的,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属于供应商随货搭赠的赠品,应作为收到实物折扣与折让处理。

    1、盘盈时

    借: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经过审批后,应将盘盈存货的金额在随货搭赠商品之间按照公允价值分配,如果搭赠商品已经全部领用或对外销售了,为简化核算,应直接冲减销售成本或费用等。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存货等

    纳税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同样的是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点差异,但是最终结果是一致的,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捐赠的情况

    (一)接受捐赠

    1、采购货物,随货搭赠。正如前面盘盈所述,这种情况下,属于实物折扣,应该将采购货物的总价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实际时就是各自减少各种货物的入账价值而已,后期领用或销售,成本自然就减少。

    这种情况下,是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单独接受的捐赠,比如收到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样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接受股东的捐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分为公益捐赠和非公益捐赠。

    1、公益捐赠

    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分为全额扣除和12%的限额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捐赠进行判断。

    2、非公益捐赠,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3、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

    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无论是公益捐赠还是非公益捐赠,都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然后再根据捐赠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科目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对于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只是将同一类性质的会计核算分类归集到一起,在会计核算时遵照的会计准则,不会考虑也不用考虑税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会计科目与税前扣除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从会计科目很难直接判断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比如,同样是“管理费用-办公费”,里面核算的有购进办公用品等,但是部分购进的办公用品由于没有取得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

    综上,对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需要逐一分析才能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不能简单地根据会计科目来判断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5:13678元扣600多个人所得税正常吗?

    解答:

    您没有说明收入的性质,我就暂且认为是工资薪金所得吧。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下,13678元扣600多的个人所得税是非常正常的。

    因为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计税,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

    在这种“累计预扣法”下,每月预扣的税金不能单独只看当月的收入,而是需要看年度的累计数。

    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如果您前面月份累计的收入,适用的预扣税率已经是10%,600元的税额,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6000元。

    扣除费用=13678-6000=7678元,这个7678元就包括每月的5000元和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2678元,与现实情况吻合度就非常高。

    如果您以前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96万元,收入13678元扣除费用后,适用税率就是45%,如果同样是前面说的应纳税所得额7678元,当月预扣预缴税额=7678元×45%=3455.10元。

    综上所述,工资收入13678元扣600多的个人所得税是非常正常的。

    问题6:房租发票开成三个点滞纳金可以减除吗?

    解答:

    企业的房屋出租,即便是简易征收,最低征收率也是5%,而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必须要缴纳的。

    您开具成3%,属于不合规开具导致少交税,应该从开具发票纳税义务申报日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少交税款的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7:业务宣传费没有超过15%,需要纳税调整吗?

    业务宣传费没有超过主营业收入的15%,需要纳税调整吗,汇算清缴,需要扣除吗?

    解答:

    现在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是一同计算的,虽然没有超过15%,但是依然存在需要纳税调整的情况:

    1、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管多少,都要纳税调整。

    2、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比如应该取得发票的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合规。

    3、会计核算的费用归类错误。比如,把本来应该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的,计入了“业务宣传费”中核算,常见容易犯此类错误就是给老客户赠送礼品。

    问题8:是否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请问实际工作的房屋租赁业务中,合同签了三年,租金每月2万元,含税价,按月支付,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是否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求解答!

    解答:

    先需要搞清楚以下逻辑关系: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因此,您首先应关注您所在企业是否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实务中很多中小企业实际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通常是大中型国企、境内外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其分子公司、拟上市公司等。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开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并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针对提问,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不需要考虑“使用权资产”;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则对于租赁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2万元的租赁,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问题9:2019年漏计折旧,2020年汇算清缴怎么调整?

    19年6月的汽车,20年1月才入账,20年没有补提折旧,现在做20年汇算清缴,应该怎么操作?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2019年漏记折旧,不得税前扣除,但是2020年度的折旧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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