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人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广告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营销和推广手段,历来是商战中的兵家必争之地!
很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为了博眼球,常常“语不惊人死不休”,更有甚者,罔顾道德,违反法律!
下面,律小二就带着各位看官,一起看看那些惊世骇俗的违法广告吧。
一、虚假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比如下面这则内容虚假的广告:
这张广告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投放火爆的时候,电视、网络、地铁甚至是公司的电梯里都有它的身影。“没有中间商赚差价”、“遥遥领先”更是耳熟能详。
然而正是因为“遥遥领先”这四个字,瓜子二手车被工商局处罚1250万元。
律小二折算了一下,大概一个字三百多万,折合一辆保时捷911turbo,看来罚款一不小心成了一种有效的广告方式。
再比如下面这则引人误解的广告:
乍一看很诱人是不是,但是定睛一瞧,右下角的小字,瞬间就让你明白,什么叫“只有买错,不会卖错”!
啥?你说你看不清,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啊。
看见没,这就是典型的引人误导型的虚假广告,所以各位看官,一定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看广告一定要看清代表“菁华”的小字部分哦!
二、用国家机关做广告
“帅哥们、美女们,这边走,这边看,这边不看,终身遗憾。天下美食,人间美味,湖南一绝,长沙有名的特色风味小吃,黑色经典正宗长沙臭豆腐。我们的臭豆腐拥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湖南省委省政府招待外宾的金牌小吃,我们的臭豆腐新鲜爽口,芳香松脆,清香奇鲜,外酥里嫰,亦香亦臭。我们的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吞下肚子亮堂堂;我们的臭豆腐臭名远扬,香飘万里。”
相信对于这段叫卖,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其他的律小二可以不吐槽,这个“湖南省委省政府招待外宾的金牌小吃”可是认真的呢?
要知道,摊主虽然文采斐然,但是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保健品广告
2017年,一个叫“刘洪滨”的老太太火了,这名“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3年的演艺经历引起了大规模的舆论关注。
以多个不同身份出现在吉林、黑龙江、河南、西藏等多个省级电视台的养生访谈类节目里,推荐的“药品”也五花八门,有“苗仙咳喘方”“天山雪莲”“老院长祛斑方”“蒙药心脑方”……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
严禁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
此类广告个顶个的是违法经典。
四、低俗广告
首先,让我们一起带着批判的眼光,来看看下面这两个广告:
这类广告或通过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方式,或通过淫秽、色情的方式,推广自己的服务,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对于这类广告,律小二真想说,节操在这个时代是如此的宝贵!
以上只是违法广告中的冰山一角,各位看官不妨学点广告法,以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同时,也请分享出去也助他人提供鉴别能力,让违法广告永远无机可乘!
欢迎各位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共享法律顾问」,我们一起进步!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