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其中遇到的问题让人颇有感触:因为案件需要到公安机关查询公民信息,西安警方(第一个派出所)告知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开具,赶到西咸新区(第二个派出所)当地公安告知他们现在不属于咸阳管辖,随后驱车赶到咸阳的广场派出所(第三个派出所)户籍警看着我们齐全的手续,要求材料上必须要有派出所领导签字[惊讶],《律师法》里没有这样的规定,看过信息后说要盖章到咸阳市公安局,最后赶到咸阳市公安局(第四个公安机关)在门卫处等待的过程中,碰到一个熟人,在户籍支队的办公室,领导说今年3月15号起规定是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这项业务,意味着这个案件还需要再到70公里外的永寿县公安局,当然也可能再到下面的乡镇派出所去盖这个章,在此3.15规定出台前律师是很少碰到这样的问题的,因为当时的规定是律师带齐手续在当地公安机关可以调取外地人员的公民信息的,不知道这个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但目前来看似乎降低了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外经商发生一些纠纷诉至法院本是常态,现在的这项规定,就使得当事人需要到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公里之外去调取一个信息,这似乎与便民的服务理念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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