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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2019-01-30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1-30 23:24 被阅读6次

【审判规则】 

大众传播媒介在新闻报道、评论时未基于基本事实,对新闻内容、形式不合理、不正确的报道导致新闻评论对象权益受损构成新闻侵权。但新闻评论报道属实,仅在言辞上稍有过激的,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争议焦点】

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的新闻内容属实,但言辞稍有过激,此种情况下,大众传播媒介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新闻报道作为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有时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若要构成新闻侵权,必须满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了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等条件。本案中,《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这一节目的报道并未违背事实,虽然记者和主持人在言辞上稍有过激,但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客观上虽然对徐X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尚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综上,南阳电视台、徐X、白X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三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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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小幸福!

就是超市的现炒河粉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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