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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玛目沙菲尔

伊玛目沙菲尔

作者: 淡泊的朋友圈 | 来源:发表于2017-06-01 22:18 被阅读227次
    伊玛目沙菲尔

    伊斯兰法学领域的第三大伊玛目穆罕默德‧本‧伊德利斯‧沙菲尔是人所共知的伊斯兰学者,也是沙菲尔教法学派的创始人。他原籍哈希姆族,与伊斯兰先知有共同的祖先。沙菲尔于回历767年生于加沙,自幼失去父亲,是他智慧的母亲将他抚养长大。沙菲尔身材伟岸,相貌英俊,声音优美,品德高尚,受人爱戴,他根据先知圣行,喜欢染红胡须。

    沙菲尔自幼聪慧过人,得到众人赏识。沙菲尔的学生莱比尔说:“如果在沙菲尔的智商和半个地球居民的智商之间做一比较,沙菲尔的智商会更高一些。”

    沙菲尔是法学领域的权威,是信仰、敬畏和功修领域的典范,他曾将夜晚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写作,第二时段礼拜,第三时段睡觉。他在夜间通过礼拜诵读《古兰经》。著名学者穆兹尼说:“我见他诵读《古兰经》都是在礼拜当中。”

    沙菲尔儿童时迁居麦加,潜心学习《古兰经》。他在贝都因人之间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对阿拉伯诗歌有深刻的研究。他曾师从穆斯林·艾布·哈立德·赞吉和苏非扬·本·欧叶奈学习了教法和圣训。他年仅13岁时,就已经学习了《穆宛塔》。

    沙菲尔20岁左右的时候,前往麦地那拜访伊玛目马立克,他对《穆宛塔》的研习得到伊玛目马立克的赞赏。此后,他留在了伊玛目马立克身边学习,直到公元769年伊玛目马立克去世。

    公元804年,沙菲尔通过哈兰前往叙利亚和埃及。在埃及,他受到了伊玛目马立克的弟子的热烈欢迎。他花了六年时间在开罗教授法学,而后在公元810年到了巴格达,仍然教书为生。当时伊拉克的许多知名学者也投到他的门下学习。公元814年,他返回埃及,但是,由于动乱,很快被迫离开。

    公元815至816年,沙菲尔重返埃及,并最终定居在了那里。公元820年1月20日(回历204年莱杰卜月29日),沙菲尔去世,被埋葬在福斯塔特城的阿卜杜·哈凯目陵墓。

    伊玛目沙菲尔和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伊玛目马立克一样,也拒绝做阿拔斯王朝的法官。他的学术生涯主要在伊拉克和埃及度过。他一生花费大量时间写作,著述甚丰。

    沙菲尔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尤其是在伊斯兰法学领域,他那个时代的中道主义者。可以说,他既是当时独立的法学权威,也是一位圣训学专家。

    沙菲尔也是法理学的奠基人,这成为其学派的基础和支柱之一。法赫尔·拉齐说:“沙菲尔同法理学的关系就像亚里士多德和逻辑学的关系,海里勒·本·艾哈默德同韵律学的关系。”毫无质疑,读过沙菲尔的《信札》的人都不难看出沙菲尔在总结教法规律方面作出的努力。

    沙菲尔在其著作《信札》里阐明了法理原则,并企图在哈奈菲学派和马立克法学之间寻求一种折衷的方法,他博大精深,拥有大家风范。

    沙菲尔学术活动主要在巴格达和开罗。他对《古兰经》和圣训有独到的思考的研究,因此深受圣训学派的欢迎。在巴格达,人们称他为圣训的捍卫者。

    从出生时间上看,沙菲尔名列四大伊玛目中第三位。他襟怀坦荡,与时俱进,能够中正地看待教律问题和宗教事务,在涉及有争议的问题时,更能体现他的深厚学养,可以说,他对各派教法学家的方法论和学术体系都有精到的研究;他能够看清事务的本质,一生济世益人,从不在乎现实的回报。

    如果说艾卜·哈尼法是意见派的领袖,马立克是圣训派的领袖,那么,那么沙菲尔就是二者之间的一位中和者,他分别从两派中吸取了一定的营养,具备两派各自的特长。

    无论如何,沙菲尔的品格和学识都是独树一帜的。他的学生伊玛目艾哈默德·本·汗百里说,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是第一世纪初的复兴者,他希望沙菲尔是第二世纪初的复兴者。

    沙菲尔学派《泰博嘎提》的著者艾卜·阿隋穆·阿巴德认为:“在古莱什人中,伊玛目沙菲尔的情况最符合真主使者谈论的‘古莱什学者’。穆圣说:‘你们不要骂古莱什族,它的学者将使大地充满知识。’”艾卜·阿隋穆说:“古莱什人中,任何人的著作也无法与沙菲尔的著作相比肩。”

    有学者认为,沙菲尔在学术方面超越了马立克和艾卜·哈尼发,因为他创立了教法原理学,然后据此演绎和剖析法学细节,因此,他是更谨慎的。

    沙菲尔口齿伶俐、能言善辩、反应灵敏、谈话严谨、镇定自若,沙菲尔曾被指控和一些阿里派人反叛阿拔斯帝国,他们被押送到了巴格达后,和他一起的人都惨遭杀害,轮到沙菲尔时,一位其他学派的学者穆罕默德·哈桑对哈里发拉什德说:“穆民的长官啊!这个穆塔利布人千万不要凭他的雄辩战胜你啊!他可是个善辩的人。”沙菲尔当时处境十分危险,他说:“穆民的长官啊!且慢!你是原告,我是被告,你能够任意处置我,我却不能把你怎样。穆民的长官啊!两个人,其中一个把我当成他的兄弟,另外一个把我当成他的奴隶,你如何看待这两人呢?我更喜欢他俩的哪一个呢?”拉什德说:“把你当成兄弟的人。”沙菲尔说:“穆民的长官啊!那人就是你。你们是阿拔斯的子孙,他们是阿里的子孙。我们是穆塔利布的儿子,你们把我们当成兄弟,他们把我们当成奴隶。”拉什德这才怒气消失,平静下来了,他坐端正后问:“伊德里斯的儿子啊!你如何看待《古兰经》?”沙菲尔答道:“你问我有关它的哪些知识呢?”他说:“关于背记。”答道:“我背完了它,我领会了它的意义,我知道它的开始和结尾;其中革止和被革止的经文;在夜晚下降的经文和白昼下降的经文;其中有关野兽和有关人类的经文;以及提及普遍的,实际是特指;还有提及特定的,实际是泛指。”拉什德问:“以主发誓,伊德里斯的儿子啊!你自称有知识,你如何看待星象?”沙菲尔答道:“我知道其中陆地和海洋的、平原和山地的、黎明和破晓等应该知道的星象。”拉什德问:“你如何看待阿拉伯人的血统?”沙菲尔答道:“我知道卑贱者的血统和尊贵者的血统,我的血统和穆民的长官的血统。”拉什德问:“你自称有知识,你有忠言劝告穆民的长官吗?”沙菲尔就提起了塔武斯·叶玛尼的忠言,并以此劝告拉什德,拉什德听后哭了,他命令赏给他五银币,驮在一匹骏马上。沙菲尔在拉什德面前骑马离开,当他走到门口时,就将钱全部分给了门卫和待从。

    据传,沙菲尔写了一百四十七部书,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札》和《根源》。

    沙菲尔经常推敲自己的著作和思想,剔除一些自认为需要剔除的内容,并且加入新的思想。

    沙菲尔在埃及度过了他生命中的最后几年。他曾经在希贾兹、伊拉克、也门等地游学,并希望能够在埃及完成自己的理想,并在那片土地上去世,尽管他接受埃及总督阿拔斯·阿卜杜拉的邀请到埃及时不足五十岁。

    沙菲尔在埃及获得了学术上的成功和人生的美名,假如他愿意的话,还能获得财富,但是他并不热衷钱财。沙菲尔最初到埃及时经受了不少磨难,因为有些人经常向他寻衅。很快,他的学识折服了众人,他的生活开始变得有滋味了,他的知识之泉开始涌流,他的法学之果开始成熟。但凡有思想的人在每个时代和地点都会遭受愚人的反对,一个名叫法特亚尼的人同沙菲尔辩论某些法学问题时,被沙菲尔驳斥得哑口无言,那人恼羞成怒,开始谩骂沙菲尔,但沙菲尔并未回击,当时的埃及总督斯利勒·百利黑知道了法特亚尼对尊贵的伊玛目的冒犯后,就罚以法特亚尼鞭刑,并绑在骆驼上游街示众,还叫人高喊:“这就是对谩骂使者家属的人的惩罚。”但一帮愚人结集在法特亚尼的周围,在沙菲尔讲学的地方捣乱,学生们下课后,他们就扑上去殴打沙菲尔,沙菲尔身患顽疾,直到教历二百零四年七月归真。

    沙菲尔曾经重复着这样一句令人感伤的言语:“我将告别现世,将离开众兄弟,我要饮死亡之水,要走向伟大的真主。以主发誓,我不知道我的灵魂将进天堂亦或下火狱,我该如何安慰它啊?”然后,他吟道:

    “当我的内心坚硬,道路狭窄之时,我希望能够得到真主的宽恕并得享平安。我罪恶深重,当我将罪恶与你——真主的饶恕相连时,你的饶恕宽广无际。你永远是宽恕罪恶的主,永远慷慨施恩和宽恕。假如没有你,任何人无法对抗恶魔,因为他曾诱惑了你的精英——人祖阿丹。”

    无庸置疑,沙菲尔是一位具有独立观点的法学家,拥有完美人格,虽然他也受到过前辈学者的影响,他赞赏前辈学者的大多数观点,同时,如果需要的话,他也会严厉批评前人的错误。对此最好的证据就是对他的老师伊玛目马立克的批评。

    沙菲尔批评过艾卜·哈尼发的某些观点,尽管他非常敬重的艾卜·哈尼发的为人和知识;他还批评过沙姆地区的伊玛目和法学家奥扎尔,但他从来不对这些学者的人格进行任何诋毁。

    沙菲尔反驳他的老师马立克的一些观点,并不是为了希图名利,他的法学水平和立法能力使得他独立思考问题,使他根据信仰和法学原理,从经训中旁征博引。

    他的法学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沙菲尔派建立在《古兰经》、圣训、公决、类比的基础上,这在他的《信札》中有明确交代。

    第二,沙菲尔的法学掺杂着意见派(哈奈菲学派)和圣训派(马立克学派)的法学,虽然每派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解、思考、推理模式。意见派人士擅长推理和辩论,他们接受传述和圣训的能力及其程度有限;圣训派人士背记了使者的言行和事迹,但是他们不善于辩论和深刻推理。法学人士必须兼具一定的运用圣训和推理的能力。伊玛目沙菲尔擅长研究、辩论、探讨,而且反应灵敏,同时,他还是个圣训学家,如前所述,他唤醒了沉睡中的圣训学者们,并给予他们明确有力的证据。因此,他被誉为“圣训的援助者”。所以,伊玛目沙菲尔能够兼具圣训派和意见派的双重优点,他的学派兼具这两派的精华。

    第三,圣训派的原则对于沙菲尔而言更明确,他更接近该派。因为他在所有的教律和立法原则方面,首先依靠尊贵的《古兰经》和逊奈。他说:“无论我说了什么话,或者得出什么原理,只要使者的言行与此相反,就以使者说的为准。”

    第四,沙菲尔的学派接受公决原则,因为所有的教法事实都促使他把公决当作必须接受的证据。于是,他为公决制定了一些标准和尺度,以之规范公议,他还揭露了滥用公决者的谬误。同时,沙菲尔将公决置于天经和圣训的等级之后,认为公决不可以超越经训,哪怕是一段个人传述的圣训。

    第五,沙菲尔的法学接受类比,沙菲尔是第一个谈论类比的人。当时,沙菲尔观察到法学家们在正确和非正确的观点之间没有衡量标准,于是他制定一种推理原则。“他划出了类比的限度,排列了它的顺序,阐述了由类比得出的教律相对从经典原文中得出的教律的力度,说明了类比法中应该具备的种种条件。”见艾卜·宰哈尔的《沙菲尔》。沙菲尔还阐明了其它的推理方法和他所描绘的限度范围内的类比法的区别。

    第六,沙菲尔废除了优先选择法(伊斯体哈撒尼),他就此写了一篇名叫《废除伊斯体哈撒尼》的文章,这是在他以前的艾卜·哈尼发采取的一个原则。在解释他废除优先选择的理由:当法学家在参考经典、圣训、传述、类比、公决以后,如果他再按照优先选择原理,他也许接受了自以为最美好的,但天经和圣训可能不能支持他的观点;促使沙菲尔废除优先选择法的另一个证据是:不依靠教律原则或经训明文,而以优先选择法创制教法是无效的。

    沙菲尔学派曾经在伊斯兰世间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公元十六世纪开始,沙菲尔和哈纳菲的主导地位逐步被取消。不过沙菲特学派仍然在埃及、叙利亚和汉志占据着主导地位。它仍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开罗的爱资哈尔大学。今天的南非、沙特阿拉伯、巴林、马来群岛、东非和中亚地区的大多数穆斯林依然坚持沙菲尔学派。

    引自《影响世界的100位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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