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故意和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在认定犯罪时,只能由故意降格为过失,而不能由过失升格为故意?
2.甲冒充家电维修人员,想把王某家的冰箱骗到手。某日,甲来到王某家,开门的却是王某家保姆余某。甲误把保姆余某当成王某,说家电搞活动正在以旧换新,保姆以为甲事前跟王某商量好了,就把冰箱给了甲。甲构成打击错误?
第一,诈骗罪的对象应是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保姆是有处分权的。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而非未遂。
第二,本案不属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前提是,目标物发生了错误,即被侵害的法益发生了错误。就本案而言,甲诈骗的标的是“那台冰箱”,最后获取的也是“那台冰箱”,就具体标的物而言,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甲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打击错误。并且,本案中,既然保姆是有处分权的人,认定甲构成诈骗故意并不存在任何疑问,故甲的行为不属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第三,本案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本案中侵害的法益、对象没有发生变化,但犯罪的因果流程(进程)与甲的预想不完全相同。甲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有些变化,甲是想通过A途径(欺骗主人)拿到这个冰箱,但实际上是通过B途径(欺骗保姆)拿到这个冰箱,但都是骗,都是这个冰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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