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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帝国的终结》读后摘记

64、《帝国的终结》读后摘记

作者: 黎叔笔记 | 来源:发表于2019-08-02 21:37 被阅读0次
    64、《帝国的终结》读后摘记

    历史学家卡尔有一句名言:“历史是现在与过去之间永无止境的问答交流。”

    显然,无共和思想,则无武昌首义;无武昌首义,则无大清之亡。如此说来,大清之亡,岂非亡在制度?

    上下君臣,都自称蛮夷,专一和华夏诸侯作对。五年不出兵,就算是奇耻大辱,死后不得见祖先,至今湖北方言仍把“不服气”叫做“不服周”,可见这口气憋了多久。

    封,就是瓜分土地,并划定疆域(封国土)。具体的做法,是在国境线上挖沟,再在沟上种树,叫做“封”。建,就是指派国君,并厘定等级(建诸侯)。

    于是采纳李斯建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以后又增至四十二郡。郡下又设了县,并按照全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进行司法和征收赋税。这就是“郡县制”。

    西汉初年,刘邦迫于习惯的压力,不得不调和折中,在天子直辖的“畿辅”设郡县,畿辅之外封王侯,这就是郡县与封国并行的“郡县制。苹然,这是新旧两种制度讨价还价和政治妥协的结果。

    郡县制,贯穿了帝国的始终。从这个意上可以说,无郡县制即无帝国制

    邦,可以理解为介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政治组织,即“准国家”。

    “中国”这个词,在周代指京师,以后又指都县或中原地区。用来指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则是很迟的事。

    天下属于天子,国属于国君(诸侯),家属于大夫。

    就因为周天下并非统一国家,而是“国家联盟”,周天子则不过“联盟领袖国”的国家元首。他的角色,颇有点像联合国秘书长。

    帝国是秦王嬴政率领秦军打出来的,邦国则是武王姬发率领联军打出来的。

    邦国和城邦,它们一个是帝制的源头,一个是共和的源头,但都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啊。由邦国制度发展而来的帝国制度,曾使我们民族龙腾虎跃,在世界土独步一时;而城邦制度留下的政治遗产,则在千年之后大放光辉,并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之潮流。

    周人则反其道而行之。《礼记·表记》说,夏道尊命,般灭尊神,周人尊礼,三个民族三种文化,一个比一个先进。

    重新划分疆域,这就是封;重新指派首长,这就是建。“革除”殷人所受之“天命”,简称“革命”。“殷鉴”即是证明!

    祭坛上放着整只纯色的牺牲(色纯曰牺,体全曰牲)。

    不同的是,希腊人没有把自己的社会变成权力社会,而是变成了财力社会。

    财力社会与专制或集权不相容。还因为此,民主与共和只能产生于财力社会,即只能产生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国家。

    诚然,民主并不一定就是最好的制度。雅典城邦公民投票处死苏格拉底,就是民主制度史上的耻辱和污点。

    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有两种,即权力社会和武力社会。当然,集权未必专制,专制也未必独裁。比如唐代制度规定,皇帝的旨意,必须租到宰相议事机构—政事堂会议的认可方能生效,就不独裁。

    春秋战国是帝国的前史,春秋战国是帝国的前夜。

    所谓“井田制”,就是将一块土地等分为九块,分隔田地的阡陌(道路)呈井字形。八家农户,各自耕耘外围的一块(相当于自留地),共同耕种当中的一块(即“公田”)。结果是农夫们耕种自留地时卖力,耕种公田时偷懒。而且,耕地面积限制太死,人不能尽其力;道路占地面积太大,地不能尽其利。废除“井田制”以后,准许开垦新。田(辟草莱),准许多占耕地(任土地)准许白由买卖、国家则按亩征税,公家和私人都德到了好处,生产为解放了。

    商鞅甚至在基层组织推行“保甲制”和“连坐法”,即将庶民按户编组,五家为保,土户相连;一人作奸犯科,通体连带责任,必须立即向政府报告,一不告发者腰“斩,藏匿者视同降敌。

    如果说还要做什么的话,那就是把其他六国的兵器全部运到咸阻,集中销毁,铸成十二个金人(铜人),以示彻底告别武力社会,永不兴兵。

    试图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包括规定庶民用黑布包头称为“黔首”,以及所有的纪数都从六(天下分为六六三十六郡,车宽六尺,冠高六寸),这就是所谓“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

    我们宁肯把秦看作帝国制度的预备阶段和见习阶段,而把汉看作真正的“第一帝国”。

    作为一个享国极久、好太喜功又确有建树的君主,汉武帝刘彻在历史上常常被看作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即所谓“秦皇汉武,唐宗宋祖”。

    士的安身立金之本,无非“修齐治平”修,就是修身;齐,就是齐家;治,就是治国;平,就是平天下。

    总之,帝国可以随心所欲地拒不履行合同,谁都奈何不得。相反,儒生却必须履行“魔—鬼协议”——从此交出灵魂,不再有自由的思想和思想的自由。而且,由于董仲舒代表儒生所做的这一次集体出卖,中国知识界在今后漫长的岁月里,还要遭受无数次磨难和摧残。

    “秦始皇的统一思想是不要人民读书,他的手段是刑罚的裁制;汉武帝的统一思想是要人民旦读一种书,他的手段是利禄的诱引。结果,始皇失败了,武帝成功了。”

    三年后、王莽干脆连这个玩偶也不要了,自己登极当了皇帝,大汉王朝也就因此而被腰斩为西汉、东汉西截。这都是汉武帝刘制之遗祸。

    没有魏晋南北朝三百六十九年注人的生命活力,没有隋的创业奠基,就不会有大唐盛世。

    李世民非常得力的举措,就是坚持、发展和完善了隋王朝创立的两个制度——科举制度和官制制度。

    另一项也是由隋创立的重要制度是“三省六部制”,即中央机关分为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其中尚书省下又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书省负责办理下行的文件,门下省负责审核上行的公事,尚书省总揽六部,负责所有的行政工作。这样看来,中书省有点像立法部门,门下省有点像监察部门,尚书省则有点像行政部门。

    这就叫“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部队没有常任的指挥官,指挥宜没有军属的部队)。

    实际上岳飞之所以被杀,就因为他有“岳家军”,还有一个很不合适的口号“撼山易,撼岳家军难”。这就犯了赵宋王朝的大忌。更何况这时的赵宋,又是一个摇摇欲坠的逃命王朝,岂能不神经过敏,必欲去之而后快?说到底,秦桧其实不过帮赵构去了一块心病而已,正所谓“笑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文微明《满江红》)。

    朱元璋的统治手段,也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厉行集权制度,提高专制权质,屠杀文武功臣,整顿地方吏治(参见周谷城《中国通史》)。

    朱元璋借左丞相胡惟庸“谋逆”一案发难,撤销中书省,不再任命丞相,皇帝直辖六部。清人入关以后,承袭明制,不设幸相歌务,从秦汉开始实行了一千六百年的宰和制被彻底废除。这是一个重大的变革。

    以玄学怀疑论为哲学前导,印度佛教文化为助燃剂,一股新颖先进的思潮席卷全国,魏晋南北朝成了春秋战国之后又一个思想文化的丰收期。

    这就为后来的大唐盛世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唐帝国的成功原因之“就是以“儒道释并存”的“三教合流”替代了“独尊僵术”,以“胡汉一体”的“对外开放”取代了“故步自封”。

    国家的统一不等于思想的一统。统一而不一统,则兴,盛唐是证明。统一而又一统,则亡,东汉是证明。

    人不行,法再好,也不顶用,这就叫“有治人无治法”(只有能治理国家的人,没有能治理国家的法)。

    由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和法律。因此,帝国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蕞尔小吏,也可能拥有比氏族社会全部机关加起来还大的权威。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其说是“法”(约法),不加说是“律”(刑律)。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官民人等但有作奸犯科当如何处置,另外也对民事纠纷提出一些处理方案。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讲的。

    真正意义上的法,是“全民约法”,即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或其自由自愿选出的代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制定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这样的东西,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从来没有的。

    实际上,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语道破天机。《管子·任法》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

    庄子说,河水干了(泉涸),鱼们来到陆地,(鱼相与处于陆),相互用吹湿气和吐唾沫的办法来救助对方(相呴以湿,相濡以沫),这当然很道德,很感人,但又怎么比得上根本就用不着救助的“相忘于江湖”(《庄子·大宗师》)?可见人们提倡道德,只因为这个社会已经不道德了。

    西周的“德治制度”并不只讲“德”,还讲“礼”和

    “乐”。因为道德作为一种对内心世界的规范,是无形的。用来治理国家的东西,却必须有形。因此还得要有“礼”。礼,包括礼

    仪、礼节、礼貌、礼法、礼教,其实就是一系列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能将“德”落到实处。那么,为什么还要有“乐”呢?因为

    “礼”是一种秩序,是文明对野蛮的镇压。这就要用“乐”来调剂、平衡。乐,既指音乐也指快乐,也就是要求“以德治国”必须音乐般和谐,收到上下秩序井然(礼),人人心情舒畅(乐)的效果。按照周公对这种制度的设计,德为礼之本(根本),礼为德之表(表现),而乐为礼之辅(辅助),也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就是德;两个基本点,就是礼乐。礼辨异,乐统同,礼讲秩序,乐讲和谐,它们共同为德治服务。德治抓根本,礼乐来实施,因此又叫“礼乐制度”。

    帝国的统治者发现还是礼治好用。因为“礼”的核心,就是别内外、定亲疏、序长幼、明贵贱;而帝国要求的秩序,也正是内外有别,亲疏有差,长幼有序,贾贱有等。

    伦理治国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小人服从大人,女人服从男人,民间服从官方,全国服从皇帝。

    原始氏族是依靠纯朴道德(德)和风俗习惯(礼)来管理社会的,这就是广泛意义上的“德治”和“礼治”。

    天子也有家族系统,因此也有祖有宗。创业为祖,继祖为宗。所以,后来帝国时代的开国皇帝都叫“祖”,继位的皇帝则基本上叫“宗”(明成祖朱棣,清世祖顺治和圣祖康熙等算是例外)。由此代代相传,就是“君统”。君统、宗统、血统三位一体,因此“天下为家”。

    不过,大兴冤狱,还数明清。其中,若论吹毛求疵,当首推朱元璋;论规模效益,则首推乾隆帝。朱元章的特点是神经过敏。即便是歌功颂德的文章,只要出现“则”、“生”、“殊”等字样,一律格杀勿论。因为“则”就是说他做“贼”,“生”就是说他当过僧人,“殊”则是骂他“歹朱”。乾隆帝的特点则是大开杀戒。乾隆的文字狱,一是时间长,四十年;二是案件多,一百三十起;三是范围广,平民百姓也杀;四是心肠硬,疯子胡话也不肯放过,马屁拍得不响也兴师问罪。

    他们凭什么要统一为这样庞大的帝国?帝国又凭什么来维系它的一统?现在我们知道,中华帝国靠的是文化,是中国的文化和文化的中国。

    “夷狄行华夏则华夏之,华夏行夷狄则夷狄之”。这一观念,无妨称之为“文化高于种族”,与现代西方人主张的“人权大于主权”迥异。

    显然,在这里,共同的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是最重要的,甚至比共同的语言文字还重要。“车同轨”只是物质基础,“书同文”只是文化基础,“行同伦”才是心理基础。

    较之地方豪强、割据军阀、行商坐贾、功臣励贵,儒生更亲近皇帝,更赞成帝制,也更主张独尊儒术,因为那是他们要身立命之所。他们的知识和学问只有依附于帝国,才有价值,也才有用武之地。

    另一个意外的收获,则是由此产生了一个“缙绅阶层”。他们主要由退休官员、未仕举子、社会贤达和地方领袖这四种人组成。

    自从进入帝国时代,我们民族就开始没有思想,也开始不会思想。董仲舒不是思想家,王充则只能算是“有想法的人”。董仲舒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会电脑”的巫师和政客。他把先秦诸子的思想(以儒家为主,兼及道家和阴阳家),下载、拷贝、剪切、粘贴,杂糅成一个半神学体系,然后贴上儒学的商标卖给帝国。他的“贡献”,主要是成功地实现了儒学从民间思想到官方意识形态的切换,为帝国设计了一个伦理治国的“软件程序”。此后二千多年,凤毛麟角的几个所谓“思想家”,没有一个能达到先秦诸子的量级,也没有一个能接近先秦诸子的水平,更没有一个能超越先秦诸子的框架。王夫之是学问大于思想,李卓吾是情绪大于思想,王阳明是姿态大于思想,朱晦庵是解说大于思想。余则秸康崇自然,王弼尚清谈,阮籍善饮酒,葛洪会炼丹,亦不过有些“异类”而已。至于皇皇大唐,勉强称得上是“思想家”的,也就六祖慧能一人;而这位慧能禅师的“思想”,竟是不要思和想!

    这个最好的制度就是帝国制度,最好的方略就是伦理治国,而最好的思想就是儒家学说。那你还用得着再想什么?朝闻道,夕死可也!

    只要看看清朝末年,一班朝廷大臣的意气用事、清谈误国,就知道没有科学精神、理性分析和自由思想,会给我们民族带来多大的灾难。

    由于缺乏科学理性(思想)和实践理性(法治),“仁君”很容易变成“暴君”,“良民”也很容易变成“暴民”。

    郡县制与封建制的区别有三:第一封建制是分权制,天子分权于诸侯,诸侯对自己的“国”享有独立的主权和治权;郡县制则是集权制,集天下之权于中央,郡县不过中央的派出机构。第二,封建制是领主制,诸侯的邦国和大夫的采邑都是他们自己的;郡县制是地主制,地方官对自己管辖的地区绝无产权也无主权。第三,封建制是世袭制,天子、诸侯、大夫均家族世袭,代代相传;郡县制是任命制,所有官员均由中央政府或上级部门任命,不得传子传孙(乱世例外)。

    帝国与邦国的区别也是三条:一、邦国的国家体制是封建制度,帝国则是郡县制度;二、邦国的政治形态是贵族政治,帝国则是官僚政治;三、邦国的统治阶级是领主阶级,帝国则是地主阶级。因此,如果说邦国建立之初的头等大事是封国土,建诸侯,那么,帝国建立之初的头等大事则是设郡县,命官员。

    邦国时代的天子,从上天那里获得授权以后,不能一个人把那“天下”独吞了,必须分给诸侯,再由诸侯分给大夫,这就是“封建”。建不仅是分地,也是分权,这就叫“分权制”。分什么权?上天所授之管理权。

    其余中枢宜员,又可以分为三大系统,即行政、司法、监察。如六部尚书(部长)、侍郎(副部长)、主事(司长),即为行政系统官员(刑部兼跨司法);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少卿

    (副院长)是司法系统官员;都御史(监察部长)副都御史(副部长)和监察御史(处长)是监察系统官员。另外,还有一些服务

    性和专业性的部门,如钦天监(国家天文台)、鸿胪寺(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翰林院(国家社会科学院)等。后面这些官员,也都不是代理人。行政、司法、监察三大系统的,则只能说是部分代理。

    真正体现了“官员代理制”的是地方官员,他们才是代替农场主去牧羊的人,因此有时干脆就叫做“牧”(比如袁绍、曹操、刘备、孙权,便都做过“州牧”)。

    比如清代官制,省级地方官是承宣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简称“按察使”)。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按察使又称皋台,主管一省的司法和监察。布政使和按察使都有自已的衙门和下属职能部门。布政使的衙门叫布政使司(藩司),按察使的衙门叫按察使司(皋司),号称“二司”(明代则还有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

    藩台和皋台之上,是巡抚和总督。巡抚和总督都是中央派驻地方的官员,是“省之上级地方官”,都有中央政府的职衔。总督的直辖部队叫督标,军官有副将、参将;巡抚的直辖部队叫抚标,军官有参游、游击。总督的辖区,多的有三省,少的一般也有两省(个别一省),巡抚则只管一省。总督“上马管军,下马管民”,巡抚则基本上只管民,不管军。但不论权力大小地位高低,巡抚和总督都是代表中央的监省之官。

    在帝国的所有代理人中,县官是最低一级官员(正七品)。县以下,乡、亭、里、什之类,认真说来只是半官方的地方自治组织,不能算作地方政权或地方政府。

    县以上不过逐级监临,县以下则乡民自治,只有县才是代表中央直接治民之所。这一制度,无奶称之为”政权建在县上”。

    在这里,县官显然被帝国一厢情愿地设计为忠心耿耿的牧羊人或牧羊犬。结果是县官好,则王朝和百姓都好;县官差,则王朝和直姓都遭殃。

    县官的月薪,在汉代是粟二十斛(约二百八十公斤),钱二千,在明代则只合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干元(参见吴思《潜规则》)。

    当时官员的俸禄和我们现在的工资并不是一个概念,明清官员的俸禄是要用来给别人开工资的。比如总督、巡抚,没有下属职能部门,要靠自己出钱聘请“幕友”来帮忙。州县虽有政府,有僚属,有吏员,也仍要聘“师爷”。

    官如此,僚和吏就更可怜。我们知道,帝国的官僚体系是由官、僚、吏三部分人组成的。

    因此胥吏地位极低(常被呼为“吏”),待遇也极低(往往领不到薪水)。

    比胥吏级别更低的是衙役,比如更夫、捕快、狱卒之类。这些人根本就是“民”,最初都是从民众当中征发来无偿服役的。

    这还不是最黑暗的,最黑暗的是司法腐败。比方说,在民事诉讼中两边勒索,吃了原告吃被告,一直吃到双方都家财已尽时,才“各打五十大板”,草草了事;比如某地发生盗案,则将被盗人家周围富户全部假定为有窝赃嫌疑,予以拘捕、然后从上到下地收取贿赂。

    帝国制度有三大特征,即中央集权、伦理治国和官员代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集权。这就决定了帝国的各级官员,只可能是皇权的代理人,不可能是民众的代言人。

    我在《帝国的惆怅》一书中讲过,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始就有了专门的监察部门。它在西汉时叫“御史府”,东汉以后叫“御更台”,明清改称“都察院”。不论御史台,还是都察院,都是直属天子的独立部门,不但不受其他官员和部门的制约,反倒有权监督一切部门和官员。

    事实上帝国既然要维持它对臣民的绝对统治,皇帝本人又不可能亲自牧民,就不能不赋予其代理人在实行代理时的绝对权力。无疑,官员们只有在实行代理时才拥有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如果不再代理皇权,那他们就什么都没有什么都不是。

    看来根本的原因仍在于制度,而帝国制度本身是荒谬租矛盾的。帝国是一家没有股东和股权的大公司。它的财富产权不清权力来路不明。明明要靠赋税来支持运作,却不肯承认纳税人是主人。明明要靠暴力来维持统治,却偏要说成是皇恩浩荡。结果最有资格进行监督的人(人民)无权监督,最该接受监督的人(皇帝)不受瞪督,灭在中间的官僚集团正可以上下其手两头通吃。这样的制度,又有什么指望呢?唯一可以指望的是道德。

    收取大家都收的“耗羡”和“陋规”,在权限范围内,即在不明显违背帝国法规和公认道德的前提下,为自已和他人适当谋取利益。这很可能是大多数官员的心态。

    低薪自然有低薪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所谓“道德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但是“立国之本”,而且是“治国之方”。

    看来帝国的算盘打得很精。对待军队,是给钱不给权,也不给地位。对待文官,则给权不给钱(或少给),但不吝地位。

    卖官鬻爵的事在帝国之初就已发生,雄才大略的秦皇汉武则是作俑者。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开始酱爵,千石粟米拜爵一级。卖官则自汉武帝始,六百石可买郎官。

    腐败的根子就是帝国制度,正如集权社会的敌人就是集权。

    帝国奖励官员的唯一办法是提升他们的官职、品级、爵位。然而官员的升迁却实际上往往不是根据政绩,而是由别的因素来决定的,晋升职务未必真正能够起到激励官员为帝国效劳的作用。

    事实上也有真不在乎的,比如五代时的冯道,便历事四朝,三人中书。不管皇帝是沙陀人、西夷人、还是汉人,他都坦然而怡然地做他的宰相,长袖善舞,左右逢源。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代理人心态即只管代理皇权,一而不问那皇权来自何处。

    又如唐代元和年间官吏人数之多,已达到纳税人每七户就要供养两个官吏的程度,正可谓“十羊九牧”。

    科举取士原本是一种选拔官员的有效措施、它的优点前文已述。但同时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会产生相当数量的候补官员,而且他们还会定期、定额地产生出来。不定期是不行的,不定额也是不行的,产生以后不尽快安排职位就更不,因为那将使科举制度失去它的作用和意义,失去吸引力和凝聚力。如果像万历末年那样,上千新录赏生滞留京师,乞求朝廷任命,则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哲学被看作误国误民的清谈,科学被看作标新立异的末技,艺术则不是被当作宣扬礼教的工具,就是被看作玩物丧志的祸根。读书人除了做官几乎别无他业可从,帝国则除了诱以官禄赐以爵位,也没有别的办法将其控制笼络于股掌之中。相反,帝国为了抬高官员的权威(其实也就是它己的权威),还要一再贬低其他行业,让读书人视读书做官为人生最高目标。

    其实真正釜底抽薪的办法,是取消官员的特权,使官员们和士农工商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甚至让人觉得当官还不如经商治学,从事生产。

    所以邦国有腐化而无腐败。当然,后来邦国变大了,变成了准帝国、情况就有所不同。但再腐败,也赶不上帝国。

    代,“王土”早已层层瓜分给诸侯和大夫,便是在帝国时代,它也并非当真为国家或皇帝所有,否则就不会有土地的买卖。事实上土

    地不但可以买卖,面且官府还要在契约上盖印称为“红契”。不经官府而私相买卖的契约,则叫“白契”。

    因此“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说的只能是产权(所有权),“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才是治权(统治权)。当然,这两句话的落脚点,确实在于治权。

    我在《闲话中国人》一书中说过,在中国,个人是渺小的,群体才是伟大的。因为个人是“私”,群体才是“公”。公则大,私则小。越私就越小,越公就越大。个人最私,故个人最小。国家最公,故国家最大。

    正因为将“法制”视为“法治”,将“法律”视为“规矩”,所以邦国和帝国的“法”,便都是帝王制定的“王法”,不是全民约定的“约法”,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

    民主制的要义是“主权在民”,而“主权在民”并不等于“责任在民”。实际上,“人民”和“天道”一样,都是不能问责的。你无法追究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人民”的责任。而且,从法理上进也不能追究,正如不能追究“天”。

    责任与身份必须对称。因此我们只能说,种好庄稼,农民有责;开好机器工人有责;教好学生,教师有责。因为那本来就是他们的责任。天下与匹夫却不对称,天下兴亡也不是他们的责任,因此不能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帝国的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都不能叫“政府”,只能分别叫做“朝廷”和“衙门”。政府与衙门的区别在于:政府是服务人民的,衙门则是统治人民的。

    帝国便常常会处于一种“有政府的无政府状态”,即名义上有政府,实际上无政府。比方说,决策的时候有人拍板,出事后却无人负责,或者拍板的人不负责,只拿承办的人问罪。

    王安石的“熙宁变法”,是帝国历史上多次变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一次。这时,全部帝国史(公元前221年至公元1911年)刚好过去一多半,北宋王朝(公元960年至1279年)则过去了一大半,正处在“盛极而衰”的岔路口上。

    从熙宁变法到北宋亡国,前前后后也不过五六十年光景。我们当然不能说北宋王朝是王安石搞垮的,但变法加速了王朝的覆灭,恐怕也是事实。

    问题在于王安石并没有错。第一,他的动机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对的;第二,他的方案原本是可行的,而且在鄞县试行时效果良好;第三,他不全面铺开,不下达指际也是不行的。

    王安石的变法,完全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主朝的统治,完全没有触及帝国制度的根本和要害,而且得到了帝国最高统治者的支持和赞许。这样一种改革尚且不能成功,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帝国制度是如何地无药可救。

    老子早就说过:“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六十章》)小鲜就是小鱼小虾。烹小鲜如不断翻炒,就一塌糊涂;治大国如频繁运动,就民不聊生。

    在中华帝国史上诸王朝中,清的疆域最大,人口最多。汉时的西域,唐时的吐蕃,蒙古和台湾,全都被它纳入版图,远远超过自秦开始,汉、唐、宋、明因之的“传统疆域”。清的人口也超过历朝历代。握统计,奉代人口不过两手五汉最多六千万,晋一千六百多万,唐四五千万,北宋四千六百万,元末五千余,明末六千余万,清的人口则至少上亿。所谓“四万万五千万同胞”,当有不少是大清帝国留给中华民国的“人力资源”或“人口遗产”。

    大清王朝的国运十分长久,即便从1644年入关算起,也有二百六十七年,仅次于汉(四百二十六年)、唐(二百八十九年)、宋(三百一十九年)明(二百七十六年)。

    1840年那场战争,在英国人那里就被称为“通商战争”,而不是“鸦片战争”。后面这个说法,是英国议会辩论中“反战派”用来讽刺政府战争议案的。

    帝国制度是其里,清王朝是其表。帝国制度如不该亡,则大清不亡。大清既亡,帝国制度也就必死无疑了。

    共和的要义之一是各地区与各民族自由平等的和平联合。合众政府当中,理所当然地应有满族的一席地位,岂能“驱逐鞑虏”?可见也有问题。

    1900年5月,慈禧太后以大清帝国的名义向世界各国宣战,八国联军登陆天津危迫京城,朝廷号令各省驻军进京”勤王”。然而手握重兵的山东巡抚袁世凯,却与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闽浙总督许应骙、铁路大臣盛宣怀和署理两广总督的李鸿章等疆臣互通声气,声称廷谕为“矫诏”,拒不从命。

    袁伟时先生认为,联省自治是当时中国最好的一个选择。他请大家注意,谭延闿、陈炯明他们所说的“自治”是有实实在在内容的;各省都有省议会、制定省宪蔚然成风。而且各省都有不少独立的民间团体,省议会也不是橡皮图章。

    共和之实为何?一曰公,二曰共,三曰和(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也就是“天下为公,和平共处,选举换届”。

    共和制度讲的“天下为公”,是指政权(国家权力归公众所有):帝国制度讲的“天下为公”,则是指产权(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

    所谓“乡饮酒礼”,就是诸侯或卿大夫定期邀请国内贤者、能者、乡老、乡大夫等社会贤达”举行酒会,在觥筹交错中就军国大事进行政治咨询,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协商会议”或“元老会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布言论自由和出版自出: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里体现的,便正是宪政的精神。

    至高无上的宪法与至高无上的君主又有什么本同?区别就在于:宪法不能违反(违宪),却可以讨论、批评、反对、修改(修宪);君主则既不能讨论、批评、反对,更不能修改和违抗。

    这当然是我们民族不可能有的政治传统和思维方式。我们是一个农业民族,农业民族既不主张巧取,也不主张豪夺,而主张实干。根据实干的精神,清谈是误国的。这就使我们对议会民主之类的制度,先入为主地不以为然。同样,由于长期以来对商业、商人经商活动和通商贸易的憨视和鄙视,交易。妥协、讨价还价之类在我们民族这里从来就是贬义词。我们主张的是大义凛然,是一诺干金,是重义轻利,是“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是“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妖魔让分寸”。

    同样,我们也不可能有宪政制度。因为我们更看重的是信义而不是契约,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怎么可能有法治,又怎么可能有宪政呢?

    宪政和法治的原则是:对于政府,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都是不能做的;对于个人,则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正的,都是可以做的。

    钱穆先生《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几乎从头到尾都贯穿了这样一个观点:“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变。”因为在钱穆先生看来,只有处以公心而创立的才可以叫制度,出于私心的则只能叫法术(方法和权术)。

    郡县制和封建制的区别是:第一,封建时代的国和家是封给诸侯和大夫的,其土地和人民归诸侯和大夫所有,诸侯和大夫对他们的国和家拥有主权。郡县时代的郡和县却是统一王朝的,其土地和人民归统一国家所有,郡的行政权。第二,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也是终身的,因为国或家原本就是他们的。第三,诸侯和诸侯,国与国,虽然也有等级(公侯伯子男),却相互独立,并不从属。

    从西周封建到春秋战国这一千多年是邦国时代(封建时代),从秦汉到明清这两千多年是帝国时代(郡县时代)。

    宰相管行政,太尉管军事,御史夫夫管监察,合称“三公”,是王朝的最高官员,共同向皇帝和国家负责。

    皇帝雄才大略并不是好事情。雄才大略的皇帝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不把制度放在眼里。当然皇帝太愚蠢太昏庸也不好,最好是头脑清楚又不好大喜功,事情交给政府做,自己只拿大主意。

    钱穆先生就说:“中国历史上讲到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汉朝,所谓两汉吏治,永为后世称美。”是为笃论。

    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之好,在于简单,只有郡、县两级。加上中央,也不过三级。层次少,效率就高,腐败的可能性也小,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

    西汉的郡大约一百个,一个郡管一二十个县。这样算下来,当时一个郡守,也就相当于现在一个州长。

    实际上汉代官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轻中央而重地方”。所以汉代的地方政治是最好的,吏治也是最好的。

    唐代观察使监临的区域叫“道”,宋代则叫“路”。宋代地方行政区域原本同样只有两级:州府一级,县一级,但开国不久(宋太宗至道三年,即公元997年)就在府州上面加了一级,叫“路”,而且其行政长官居然是四个,南宋时简称为帅(安抚使,管军事)、滥(转运使,管财政)、宪(按察使,管司法)、仓(常平使,管救济)。这就荒唐了。唐代州县,只要承奉一个上司(观察使),宋代则要承奉四个,这地方官岂能好做?何况这四个大员,互不相属,都直接对皇帝负责,你说这事情可怎么办?所以宋的地方行政简直一塌糊涂。

    按照英国历史学家卡尔和荷兰历史学家盖尔的说法,历史不过是“现在与过去之间永无止境的对话”(卡尔)或者“一场永无休止的辩论”(盖尔)。

    显然,帝国制或郡县制,是集权制。邦国制或封建制,是分权制。

    这就是“帝国的胎毒”了。也就是说,帝国制度的本性就是要从集权走向专制,从专制走向独裁的。这笔账,甚至要从商鞅变法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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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64、《帝国的终结》读后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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