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的法律关系,共享用工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价值匹配模式,笔者在前两次文章中进行了探讨,如果没有看过的,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白话劳动法,先阅读前两篇文章,然后再看本篇文章,以便大家有共同的语境和探讨的角度。共享用工下的成本与支付迷雾涉及到共享用工的落地与实施问题。
本文单独予以思考与探索的话题如下:
▼共享用工是“按需用工”不是“低成本用工”
▼共享用工“单价贵”但“总价低”
▼共享用工报酬确定方式“包干”与“时薪”
▼共享用工“直接雇佣”与“间接雇佣”的支付通道
▼共享用工“直接雇佣”与“间接雇佣”的成本比较
1.共享用工是“按需用工”不是“低成本用工”
在网上看一些共享用工的项目,经常将共享用工贴上“便宜”的低成本用工标签,这样的标签不太准确。共享用工的定位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精确购买,即根据企业不同岗位,以及不同岗位的人员配置,对涉及到的劳动者的时间进行按需精确购买。这种精确购买与用工模式结合,可以是工作时间的弹性,也可以是用工模式的弹性。
工作时间的弹性:例如:非窗口服务行业+非生产服务行业(岗位要求工作时间无论是否有业务,均需要全员在岗服务),其他行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具有相对的集中性与稳定性,在集中的时间内安排劳动者上班,根据岗位或业务的工作量来确定劳动者的报酬。
用工模式的弹性:例如:服务行业,需要24小时的人员配置,例如:呼叫中心,其人员配置本身属于满员超负荷的配置,导致岗位全职人员无法满足国家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要求,因此,在满员之外,通过共享用工的模式,聘用一些补充或替代人员,对全职员工进行岗位轮换或休息休假轮换。
基于精确购买的两种需求,共享用工的薪资与工作量与工作时间达到较高的平衡,也许单就工资成本来说,共享用工可以跟原来的全职用工工资成本相同或略高。(对话题感兴趣可以加本人微信号:bai3653)
2.共享用工“单价贵”但“总价低”
共享用工企业购买的仅仅是“单位时间”内+“成熟”的劳动力,承担“单位时间”内提供的劳动职业灾害风险,而不承担其他的雇主责任。例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技能培训、职业体检、休息休假、最低薪资、解雇补偿等责任。
因此,就共享用工若以“单位工作时间”来确定的成本的话,共享用工的单价肯定是贵的。
举例说明:企业直接雇佣一个全职的JAVA工程师,在北京起步薪资10000元,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达到44%左右,按照《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逻辑,其实等于变相每年“十三薪”,仅就工资+社保+解雇成本来考虑(忽略其他各种休假不能出勤的人工成本,以及培训成本),月人工成本的费用为:10000+10000*44%+10000%12=15233元每月;按每月21.75的法定出勤天数,每天的人工成本在700元左右;每小时的人工成本在88小时左右。
若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通过第三方人力公司与其他企业共享一名JAVA工程师,第三方人力公司需要考虑的是路上的交通时间成本,不能共享期间的养人成本(等待期),培训成本以及职业危害成本,还要考虑的是第三方人力公司的经济收益。因此,其单位时间的人工成本要1.5至2倍于直接雇佣成本,即要每小时达到132-264元/小时。(对话题感兴趣可以加本人微信号:bai3653)共享用工单位小时时间内1.5至2倍于直接雇佣成本的测算依据,在于我国的加班成本,我国延时或周末加班的成本就是150%或200%,若单价超出了加班成本,也就丧失性价比。
共享用工,若从工作时间的弹性来思考,岗位必须建立在企业岗位工作量不饱和的状态;若从用工模式的弹性来思考,必须建立在全职岗位的替补或替代等临时性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共享用工与直接雇佣相比单价贵,总价便宜,具有竞争性。
3.共享用工报酬确定方式“包干”与“时薪”
传统用工方式的薪酬确定方式为月薪或年薪,而共享用工的薪酬确定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包干”,一种是“时薪”。对于前者,其实可以理解为“岗位外包”,企业将某个岗位的职责与职能直接外包给个人或第三方人力公司,个人或第三方人力公司同时承接固定两家以上企业的相关业务,采用“包干”的模式,确定报酬,约定每年的工作量不超过多少小时数,一年的包干费用多少钱;后者是由企业与个人或第三方人力公司确定的每小时单价,然后按照实际的工作时间与单价确定每月的报酬。
“包干”的费用支付一般选择的是季付/半年付/年付,在这种情形下,若让企业先行支付必须有第三方人力公司的信誉担保,否则个人匹配只能是先工作后支付;“时薪”不受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来确定,薪资当月可以是“零薪资”,也可以是“高薪资”。
4.共享用工“直接雇佣”与“间接雇佣”的支付通道
共享用工的“直接雇佣”系指企业与个人的自我匹配,一般是通过小时工合同、兼职合同、短期合同等方式与两家以上企业直接建立雇佣关系。而企业与个人自我匹配下其支付通道有两个选择“工资通道”或“劳务费通道”,这两种通道的选择,对于个人意愿来说,核心在于“个税”利益的比较,即根据每月报酬的标准来确定按工资或按劳务费纳税进行比较,什么样的个税合适,按照什么样的方式支付。但是,对企业意愿来说,其无论报酬多少均希望选择劳务费的支付通道,而非工资通道,选择前者,企业没有任何损害,但选择后者,会增加企业的工资总额,会增加基于工资总额而产生的各类税费。
共享用工的“间接雇佣”系指企业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与个人进行匹配,可以通过派遣协议或外包协议的方式,由第三方人力公司与个人签订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两家以上企业共享。通过第三方人力公司进行支付,可以是派遣的劳务费差额纳税的支付通道,也可以是外包的全额纳税支付通道。
5.共享用工“直接雇佣”与“间接雇佣”的成本比较
对企业来说,共享用工是成本比较,直接雇佣与间接雇佣也是成本比较。若直接雇佣企业采用劳务费的通道,且个人本身能够接受,那么毋庸置疑,直接雇佣的成本是低的。若直接雇佣采用的是工资的通道,也毋庸置疑,通过第三方人力公司间接雇佣的成本是低的。
例如:若企业共享用工语境下的直接雇佣人员,每月的工资在10万元左右,则该10万元必然纳入企业的工资总额,纳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则与企业的工会会费+残保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企业福利费计提+企业培训费计提等均挂钩,则等于变相增加企业45%左右的人工成本;若采用间接雇佣,则第三方人力公司通过派遣的方式,则可以差额纳税,不增加其他费用;通过外包的方式,全额纳税,按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行业税率+税上税与其他税率大概在7%左右。45%PK7%间接雇佣的成本优势毋庸置疑。
—相关资料—
笔者将提供共享用工下人力资源公司需要的几种用工合同或协议,如有需要,请付费下载:
1/共享用工-兼职用工协议;
2/共享用工-员工劳动合同;
3/共享用工-实习协议书;
4/共享用工-劳务协议;
5/共享用工-小时工劳动合同;
五份合同范本售价为199元,购买方法如下:
添加白律师助手-小白微信(微信号:lawyer-byl)备注:购买文本
权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具体的、特定的法律意见,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与助理小白(微信号:lawyer-byl)联系或在本公众号留言;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白话劳动法公众号所发表的文章及政策评析、提供的用工管理文本、以及工作日志均由白永亮律师撰写,并请专人管理和运营,旨在高水平的分享、交流劳动用工与员工关系管理的法律与经验,搭建员工关系管理疑难、争议问题合理化解决方案的信任平台,欢迎订阅!
有任何疑问,可以关注公众号:白话劳动法
或加白律师助理微信:lawyer-byl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