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当加入“网络”的语境后,“隐私”一下子变得复杂了起来——网络是一个接近全开放的特殊空间,获取他人的信息对于擅长电脑技术的人来说轻而易举,所谓的私密的东西好像不复存在了。
在一个全新的语境下,我们究竟应当如何定义“网络隐私”?如何划定网络隐私与公开信息的边界?对于被认定为网络隐私的信息,我们又应该有怎样的保护措施?看起来,有诸多问题等待着我们的解答。
百度CEO李彦宏在谈及数据泄露和隐私问题时曾表示:“中国人对于隐私问题比较开放,或者说没有那么敏感,如果通过交换隐私而获得便捷、效率、安全,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这么做的。”这种缺乏企业责任感的回答显然令人感到不满。
诚然,在离不开电子支付、共享单车和网约车的日子里,为了现实中的人身安全,我们无一例外地认可了网上实名认证、绑定手机等一系列颇具“风险”的操作——我们似乎早已同意将自己的隐私转交给各类平台使用,以避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需要澄清的一点是,用户愿意提供隐私以交换平台服务,并不代表用户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全权“卖”给了平台,也就是说,平台没有权力在收集用户的隐私后将信息转手给其他商业公司或用于其他盈利目的。
用户主动提供隐私是有前提的,不是无条件的,而一旦平台违反了与用户的协议,将用户数据视为免费的商品“倒卖”出去,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国人的隐私防范意识也十分不足。正是由于人们自身的随意性与不关注,李彦宏等人的说辞方才有了立足之地。
总体而言,技术的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美好与便利,让我们能够在网络公开空间中自由地分享资源、获取知识,但隐私绝不应当在这“公开”的目录之内。防止隐私在大数据时代“裸奔”,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和落实网络隐私保护机制,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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