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一般特征:法定性、法人性和组织性。其特殊特征。
(1)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形成的组织体,这是公司的组织性。
(2)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法人性。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使投资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组织,这是公司的法定性。依法设立的公司,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主义。指投资者可以自由设立公司,国家不予干预,法律对此不予调整。现代各国均不再采取此种设立原则。
(2)特许主义。指投资者必须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者行政命令,或经过国家领导人特别批准才能设立公司。该原则是公司发展早期的一种设立原则,通常适用于政策性经营的公司。
(3)许可主义。指投资者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才能设立。该原则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特殊商业活动的公司。
(4)准则主义。指公司设立只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投资者即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成立。
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长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3)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常设机构。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
(1)投资人只有一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形成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人财产。
(3)投资人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投资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分期缴付出资。(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投资人是国家,其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投资人委托政府部门履行其权利,即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权);
(3)组织机构设置有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基本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部分股东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
(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
(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8.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以及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长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9.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定条件或者约定不再继续存在的状态。
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不过,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的清算。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之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的程序:
(1)申报、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3)清偿公司债务。
(4)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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