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法讲堂(第36讲)那些以孩子之名命名的法律

法讲堂(第36讲)那些以孩子之名命名的法律

作者: 林木畅谈 | 来源:发表于2019-06-01 16:25 被阅读0次

     

    关于孩子,

    人类曾经历过一个蛮夷的时代。

    在古代斯巴达,据说便有一个传统,

    如若生下来孩子羸弱便会被抛弃,

    只有健硕的孩子才有权活下来成为士兵。

    法讲堂(第36讲)那些以孩子之名命名的法律

    后来人们管这叫「丛林原则」,

    该法则曾毫不犹豫地扫荡过儿童的世界。

    而新生儿死亡率,

    一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程度的标准之一。

    就此标准胡适先生也曾在「慈幼的问题」一文中,

    将其好友对他说过一句话转达表述为:

    「你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

    只消考察三件事:

    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

    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

    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

          作为人类历史上的四大文明国家,

    我们曾有一个关于孩子的伟大传统,

    即二千多年前孟子所总结的: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可靠什么「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老实说,我们无法指望每个人都能“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现代文明把公共生活中保卫孩子的责任

    明确赋予了政府、立法机构,

    那句古老的期许,

    才有了最坚实的力量。

    没错,人类发展至现代社会

    应该说是现代文明拯救了儿童,

    也可以说是现代文明拯救了你我,

    因为它明确地把责任赋予了家长以外的机构和人。

          然而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有关虐童的专门法律。

    现行中国《刑法》中规定了「虐待罪」,

    可针对的客体只适用于亲属之间,

    当下热议的幼稚园老师及其他社会人士的虐童行为,

    并不属于该罪规制的范围。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法讲堂(第36讲)那些以孩子之名命名的法律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iqsatc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