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2019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出生证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博@健康中国 3日发布消息: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签发截止到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案例——当事人在刑讯逼供后多次自愿作出的有罪重复性供述不属于非法证据
重复性供述是指受到刑讯逼供作出有罪供述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次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供述,也被称为重复性自白或反复自白。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不受原来刑讯逼供的影响。
其原因在于:其一,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复性供述由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讯问语境和讯问人员的变化可以起到阻隔刑讯逼供影响的作用;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在转换了不同讯问语境和讯问人员后会引发其心理上的起伏和利弊权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知晓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存在被道德感召或被认罪认罚从宽的利益吸引,作出对利益最大化的抉择。综上,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进入检察和审判阶段时并未提出对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控告或申诉,而是在充分了解诉讼权利和认罪后果后作出重复性供述,即使后续发现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时,应将重复性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
理解——
我对于重复性供述的理解,是有些持疑的。
重复供述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前提,再次做出相同供述的行为。那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承认了刑讯逼供的存在。法律赋予的是被告人一个在庭上有对收集的证据有无异议的权利,但仅仅只是询问告知,若是当事人不懂法或是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利诱相逼的情况呢?司法机关在此行使的更多是一个消极的程序作用,并没有承担一个积极的作为义务。对于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体而言,本来就存在着一种地位实力的悬殊,由此,受到的权利保障也更微乎其微了。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刑讯逼供是禁止的。但是从现实层面来说又有些理想化。在我看来,全靠行政机关的主动审查,那犯罪嫌疑人的审问只是确定证据的审查,而不能起一定提供作用,那机关的线索来源和审案难度都会加大。所以我觉得刑讯逼供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这个逼供的方式和范围是在可众人可接受的范围。
这个案子判的很重。主要还牵扯到累犯再犯的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加重情形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今天,南京一下子好冷啊!最主要的是还没有到最冷的时候。没衣服穿,想哭。。
今天应该基本算完成任务。
加习惯——可以加上英语作文和听力的课程安排了。
明天也是一天的课,有点累啊。
明早: 早起背英语 刷一节法考课
上课……行政法
下午……补四节知产——我爱知产,我想学他,勤于思考
晚上……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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