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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起算的三个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起算的三个特别规定

作者: 斗考网 | 来源:发表于2017-06-29 18:09 被阅读52次

    (一)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89条)。比如分期付款、分期发货,应从最后一期计算诉讼时效。


    (二)对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的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190条)。

    1.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权利有客观障碍,故规定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终止。法定代理也可以由于变更监护人终止。比如,张甲的监护人李乙自2月1日变更为李丙,则自该2月1日起计算对李乙的诉讼时效。


    (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191条)。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或其他人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起算之后,可发生中断、中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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