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以前收集的业务参考资料,看到一个当时印象颇深的案例。
国内某网络技术公司筹备赴美上市,主要创始股东(甲)与其妻(乙)感情出现问题,预计她有可能提起离婚诉讼。因担心自己持有的上市项目运营平台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涉诉而影响IPO,甲就此咨询国内律师。律师给出如下意见:1. A公司是甲于婚前设立的公司,甲持有的A公司股权属于婚前财产;2. A公司设立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甲持有的股权并无增值。所以,即使离婚,甲无需就该项股权与乙进行财产分割。
假定转述信息的作者并未剪裁或曲解、误读该律师的意见,这可以算是专业领域错误思维的一个分析范例。
先说重点问题。
律师解答咨询,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委托人利益,与之相关的切入点主要有两个:首当其冲,自然是委托人自己陈述的疑虑或诉求;但有些时候,委托人囿于相关知识缺陷,可能无法准确把握真正的风险或利益重点,这就需要律师结合专业判断,设身处地帮助其探寻关键所在。
这个例子里吊诡的是,当事人自己本已高屋建瓴get到重点,而律师却降维到脱离实际的、狭隘的技术判断:既然A公司是IPO项目的主要运营平台,则对其股权的争夺,极可能影响IPO,这正是甲的忧虑;而律师的结论是,由于乙实际上不可能拿到A公司的股权利益(这个判断也大有问题,后面再说),所以无须担心。
事实上,无论A公司的价值认定如何,乙都可能通过主张分割它的股权影响IPO,迫使甲让渡利益——或许这利益并不直接来自A公司股权。鉴于IPO项目的时间和节奏控制可能牵涉当事人的巨大利益,乙可以有充分预期认为甲——以及陪绑的投资方——会做出让步。对这种风险,甚至不需要金融和法律专业知识,只要有一定社会经验(这当然是律师职业的必备素质),就足以做出预判。
说过战略层,再看战术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务通说认为,当事人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增值和其他收益,一般涉及投资决策、管理经营等活动,不属自然增值,应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涉事律师显然了解这项规定,所以分别考虑甲持有的股权(婚前取得)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能收益,这个思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其对这项股权估值的判断有明显偏差。
由于网络创业公司运营方式(特别是以流量和用户积累为核心的业务类型)的固有特性,它们往往长期处于账面亏损状态,对此类公司的价值判断,不可能采用主要基于财务数据的资产/重置成本法或现实收益/现金流折现法,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估值方法是可比交易分析,或者基于对未来收益/现金流预测的折现方法。
这个案例中真实情况是:拟上市标的公司已历经数轮融资(必然的),实际融资成本从每股几美分一路上扬至2美元多,A公司作为上市业务运营平台,实际价值可想而知,绝不应简单以账面财务数据加以评估。
据说,正是基于前述意见,甲在离婚时仅向乙支付了极少量现金补偿。此后,毫无意外,就在甲创立的公司提出上市申请时,乙对甲提起离婚财产纠纷之诉,并申请冻结了甲持有A公司股权的50%。IPO进程当然受阻,甲不得不与乙达成协议,支付巨额现金补偿。半年后,公司才得以重新提交上市申请,而此时正赶上美国证券市场的中概股危机,几度延宕,公司在资金断流的压力下被迫流血上市,股价很快破发并继续暴跌。几个月后,此公司在投资方(这时他们仍因限售期被关,已经出现账面亏损,也很惨)谋划下,被先期在美国上市的同行业最大竞争对手换股收购。
由于信息披露或许并不充分、完整,对甲和他所创立公司的命运轨迹而言,那份律师意见的影响权重有多大,不好妄断。但对于法律职业者,这个案例足以使人警醒:专业事务牵涉的社会和经济现实何其广阔而又细致,知识结构缺陷和思维路径错误,随时能带来谬以千里的判断,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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