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股票期权近似于一种欺诈行为,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因为股票期权凭空捏造了大量的美元价值,除了误导投资者和投机者之外,它们的存在没有任何理由。它们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至少应该被严格限制在公司资本总额的很小一部分范围之内。
起初,股票期权这种权证时常是与债券有联系,而且通常都相当于部分转换权。它们的在数量上并不重要,因此没有什么害处,与许多其他的金融舞弊行为一样,它们的使用是在二十年世纪二十年代开始扩张,不过此后的十多年它们退出了人们的视线。
从1967年开始,它们成为人们熟知的“融资工具”。新的不动产企业和大银行的附属机构,设计出了一种标准的融资方法:出售相同数量的普通股和权证单位,以便按相同的价格购买额外的普通股。
通常情况下,当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以普通股来筹集资本时,普通股股东首先有权购买额外发行的股份。这种所谓的“优先认购权”是普通股所有权带来的一种价值——此外,还有获取股息的权利,分享公司成长的权利,以及投票选举董事的权利。为了获得额外的资本而单独发行券证的时候,这种行为将会带走普通股固有的一部分价值,并将其转移给独立的权证。以此类推,人们还可以发行单独获取股息的权证(期限有限或期限无限的),发行单独分享企业销售收入或资产清理收益的权证,或者是发行单独拥有股票投票权的权证。
那么为什么这些认股权证被当做初始资本结构的组成部分呢?就是因为人们对金融业务不太熟悉。人们没有认识到,与没有权证的组合相比,权证的存在会使得普通股的价值下降。所以,与只有股票相比,股票与权证的组合通常会获得更好的市场价格。需要指出的是,在通常的公司报告中,每股收益的计算并没有(或一直没有)对已有权证的影响给予适当的考虑。当然,造成的结果是夸大了利润与公司资本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实际关系。
把权证的存在考虑在内的最简单和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市场等值额加入到普通股资本中去,因而增加每股的“实际”市场价。如果出售优先证券的同时有大量的权证,那么通常的调整办法就是假设出售股票的收入被用于偿还相关的债券或优先股。这种方法没有恰当的考虑权证价高于执行价值时通常产生的“溢价”。
公司本身通过设立这些权证能获得好处吗?及这些权证能确保公司是在必要情况下获得额外的资本吗?根本不可能,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本不可能在权证到期之前要求其执行者行使其认购权。与此同时,如果公司想要筹集额外的股本,它就必须按通常的方式向股东发行股票——也就是说,要按稍低于市场的价格发行股票。在这项业务中,权证并不能提供什么帮助,它们只会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不断要求公司对自己的认购价往下调整。我们要再次声明的是,除了制造出市场价值幻觉之外,发行大量的股票期权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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