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是不是取得了填写纳税人名称和税号的普票之后就是合规发票呢?
没有填写购货方地址和银行账户的是不是可以呢?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及《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普票信息没有后两项也是不合规发票,如果税务局因为单位取得了未填写后两项的普票而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有政策规定的,不过一般情况下税务局并不太关注普票后两项填写是否完整,但是为了防止税务局税源紧张,以后再开具普票时,也应该要求信息完全。
作者简介:
赵志敬,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多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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