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新闻报道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法判决公正问题应引起社会关注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法判决公正问题应引起社会关注 【大中小】 内容提要:近日,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袁国杰的姐姐反映,称其弟弟袁国杰响应政府号召植树造林,却遭诬陷入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此说是否属实?个中原委如何?
立壮志造福乡里,垦荒滩种粮植树。
1984年,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赵庄乡的袁国杰承包袁庄村河滩地约600亩后,投资60余万元,垒坝拦水淤地,翻沙填土打井, 11年后也就是到1995年,其中的400亩地就可以种植玉米,红薯,花生等农作物。到2003年袁国杰辛勤耕作了19年后,他承包的土地已基本可全部耕种(除自己耕种一部分外,还租给本村的十几户村民耕种)。
2003至2004年间,宝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条例》对全县退耕林地进行全面勘察规划,该规划蓝图及规划说明书经平顶山市林业局核准,报河南省林业厅备案、存档。2004年,袁国杰按照宝丰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的规划要求,将自己承包的400亩土地重新整地,投资约20万元购买树苗,种植了四万株杨树(现树已有碗口粗细)。2005年3月,袁国杰按照宝丰县办理退耕还林的有关要求提交了相关手续,经层层审批享受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
20年辛苦无人知,刚见回报起祸端。
袁国杰20年奋力拼搏的壮举得到了乡邻的肯定,也被《青年导报》等数家媒体报道。正当他踌躇满志准备大干之时,一场无妄之灾突然降落在身。2006年5月,宝丰县公安局以偷税罪、诈骗罪将袁国杰刑事拘留并转逮捕。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26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称:2005年3、4月份,袁国杰,向林业部门提供虚假的退耕还林公示证明,计税地证明等相关手续,将承包的滩涂地申办成退耕250亩,骗取2005年度退耕还林各项补助70000元。另将承包的滩涂地836亩也申办成退耕还林地,骗取2005年退耕还林各项补助23408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请。
宝丰县法院依据上述证据作出(2007)宝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判决袁国杰犯诈骗罪,判处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下达后袁国杰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原判,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宝丰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做出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7)宝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书。原判结果与原判无异。
判决下达后袁国杰不服再次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平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2007)宝刑初字第68-1号判决。
判决下达后袁国杰不服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袁国杰的申诉。
袁国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9年5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9年8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平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2008)平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三年五审冤不冤?法律专家做评断。
河南省平顶山市袁国杰诈骗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发还重审、指令再审,共有五份判决书及裁定书。最后一份《刑事裁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刑再终字第6号﹚认定袁国杰构成诈骗罪的依据归纳有二:袁国杰自认该案涉及的土地是滩涂地、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确认该宗地系滩涂地、虽有数人证明该宗地已耕种多年但系个人认识不能对抗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类认定,滩涂地不是耕地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此为诈骗依据之一;袁国杰明知国家政策规定每年度一人办退耕还林不能超过200亩、明知该宗地不属于计税地,弄虚作假获得证明骗取退耕还补助﹙《刑事裁决书》用语﹚,此为诈骗依据之二。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周会远律师,周律师认为: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决书》的定罪依据不能成立。
一、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出具的地类证明无证明力。
①法院将这份地类证明作为书证使用,就应当对该书证进行三性审查﹙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合法性审查又分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该书证属于公书证之列,公书证要求制作者必须是单位而非单位的内设机构。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是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对外的任何行政行为必须以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行使,故该书证程序审查是不合法的。
②进入国土资源部网站输入“什么是耕地”,答案是:开垦之后连续使用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新开荒地以及沿河、沿湖和沿海滩涂均为耕地。
打开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颁布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可知:…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为耕地。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由上可知:沧桑互变古已有之,土地分类怎能一成不变?昔日的滩涂一经开垦耕种就是耕地,今日的耕地若被搁置那就变成了荒地。该案涉及的土地袁国杰已承包耕作了十数年,这个事实已经《青年导报》等数家媒体报道且经多名证人当庭证实,怎么能因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怠于执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而否定呢?故该书证的内容审查也是不客观不合法的。
⑶国土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不及时统计、变更土地分类的行为并非律师的个人认为,有政府文件为证。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呈报河南省退耕还林面积统计有关情况的报告》(豫发改农经【2007】125号)中的有关内容摘录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2000年—2005年,国家共安排我省退耕还林任务376.7万亩,我省已全部完成,并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这期间,国土部门统计的生态退耕面积为205.5万亩,两者相差171.2万亩。经我们分析原因为:…耕地的实际数字与统计数字之间存在差异,我省每年新开垦相当数量的耕地,在统计数字以外的耕地上实施退耕还林,林业部门计入了完成面积,而国土部门没有计入”。如果依照国土部门的统计判定是否符合退耕还林的标准,那河南省这171.2万亩退耕还林地不是该产生成千上万个诈骗犯吗?已经生过几个孩子的老妇女因未办理结婚手续,那就只能是未婚少女,国土部门的这个逻辑能成立吗?国土部门对是否属于退耕还林地的证明能力由此可见一斑。
二、“证人证言”对国家政策的曲解,不能成为法院的定罪依据。
“每人退耕还林不能超过200亩、非计税地不能享受国家补助等等”这些所谓的规定,从法院五次审理的案件中显示均来自“证人” 姜希望的证言。何谓证人?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姜希望证明的是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规定而不是本案的案情,他的身份能是证人吗?姜希望不仅不具备证人资格且对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也严重曲解。国家政策是要有明文规定的而不是靠某个人来证明的,作为审理此案的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难道不该具备这个起码的常识吗?
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中明确规定:“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由此可见,退耕地是否是计税地只与是否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有关,与是否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没任何关系。
②《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4】145号)中明确肯定大户承包是国家提倡保护的。没有任何一个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限制每年度一人办退耕还林不能超过200亩(该案的所有判决、裁定书也无任何列举国家的此类限制规定)。
③设如某军属老大爷依照国家规定到民政部门领取军属补助款时,民政部门告诉他说只有生病住院的军属才可以领取(这个规定是民政人员自己设立的),老大爷为了领取这个补助款就到医院办了个虚假住院证明,老大爷凭虚假住院证明领取了军属补助款,我们能说老大爷就是诈骗犯吗?
袁国杰办理的计税证明虽然是虚假的,他将自己承包的400亩土地分写成数个小合同也不真实。但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是政府经办人员的违法行为逼出来的,如果政府经办人员完全依照国家的规定办理,他还有必要去弄虚作假吗?诈骗罪的前提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获得的是正当的合法利益,即使被逼有弄虚作假也构不成任何犯罪。
如果说“不能超过200亩、非计税地不能享受国家补助”的规定是基层某些经办人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和滥用,那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采信这些杜撰的“政策规定”定罪量刑则显属枉法裁判。
三、 被告人对法律事实的认识错误不能作为法院的定罪依据。
(2009)平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涉及的土地不是耕地的理由除了 “ 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出具的地类证明”这个无证明力的书证外,还有被告人“该地是滩涂地不是耕地”的供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案涉及的土地是否属于耕地,应对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来认定,而不是被告人自己的认为。要求一个农民完全掌握划分土地类别的专业知识,是典型的“法律强人所难”。假设被告人供述中认为该宗土地是耕地,法院能依据被告人的这个认为判决他无罪吗?
四、该《刑事裁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错误的。
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分两类:一类是在耕地上退耕还林享受粮补和苗部,另一类是在非耕地上退耕还林只享受苗补而无粮补。该案五次开庭查明涉案的一千多亩土地上已经种植了林木确凿无疑,这些林木业经乡、县、省三级检查验收合格。退一万步说即使这些土地不属于耕地,他们不能享受粮补但完全可以享受苗补。国家给予每亩地的苗补是50元,这一千多亩地应该享受的苗补是五万多元。而该《刑事裁决书》将这五万多元也计入犯罪所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总之,国家施行退耕还林的的目的,是拿钱买生态环境。袁国杰响应国家退耕还林号召,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是否应该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助是乡、县、省三级检查验收决定的,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实地勘察验收,所以不是哪个人拿一些虚假材料就能通过的。不能因为他们对地类性质的判断失误或违心违规提供了某些虚假材料就否定他们退耕还林的事实。应当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理,再审改判袁国杰无罪。
针对该事实及法律界专业人士的上述观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做任何解释,回避法律界人士就本案提出的所有问题。
袁国杰已再次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诉。针对此案的进展,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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