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本的所有权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异质资本可分为全民(国家)所有资本、集体所有资本、合伙共有资本、个人独有资本、外商所有资本及港、澳、台商所有资本。合伙共有资本与个人独有资本通常统称为私营资本。
全民(国家)所有资本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各类国有企业所持有的资本,像许多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实力雄厚,通常简称为国有资本。集体所有资本主要是基层各类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所持有的资本,村办企业、合作社等基层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庞大。全民(国家)所有资本和集体所有资本绝大部分属于“红色资本”,只有少数因违法经营蜕变为“黑色资本”。
合伙共有资本主要是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协会、众筹型基金会中合伙人、股东、出资人所持有的资本,如合伙律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协会、慈善基金会等等。个人独有资本主要是公民个人独自持有的资本,如个人独资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型基金会中的资本。外商所有资本及港、澳、台商所有资本主要是国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国内的资本以及港、澳、台三地企业和个人投资大陆的资本,通常简称为外商资本。私营资本和外商资本中能够守法经营的部分为“蓝色资本”,违法经营的部分则为“黑色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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