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可以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侵权责任承担,而不做供方调查的问题”简单写写我的理解:
实际操作中,通过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侵权责任承担来回避侵权风险,这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但是标准对采购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仍然需要收集供方知识产权信息。
标准对搜集到什么程度没有要求,因此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适应性调整。
作为采购方,收集所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信息有一定困难。
最理想的情况是:跟供方索要产品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比如,有的企业产品出口日本,应采购方的要求,需要提供一份分析报告。这份报告对产品有没有侵权风险,是否可以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给出一个结论。
但在国内,通常不会做到这种程度。但是做一些简单的信息搜集是不难的。比如,查一查对方贴的商标是不是他自己所有的,问问对方产品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核心技术是否申请专利,最后给出一个是否有侵权风险的结论。有这样一个信息搜集记录,可以证明我们做到了注意义务,一旦遇到纠纷,对自己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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