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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6

2023-04-16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4-15 22:07 被阅读0次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对此做决议。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甲持股30%,满足了提起临时股东会的条件,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变更法定代表人,A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董事、高管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才会引发股东的直接诉讼,本案中并没有体现出乙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甲的权益,故甲直接起诉乙赔偿损失不能被支持,B项错误;

            《公司法》第151条第1、2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5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董事、高管违反忠诚、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追究时,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胜诉的利益应归公司而非股东,C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未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甲作为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乙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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