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说,罗尔"卖文募捐"有些名不符实。众多捐助者之所以掏腰包,并非因为文章写得多好,值得付费阅读。所有人,以打赏方式给予的捐助,是出于对稚嫩生命遭遇病魔威胁的悲悯心和对普通家庭遭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同理心。本质上,这是一场人道救助,所有资金缘于良善的馈赠,而非交易所得。
通常的理解,求助,当是请求者在自身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面临严重危机时,竭尽自力而救济不能,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也正因如此,才有机会唤起他人的同情心,并被响应。但也有在自力尚余时,因不能或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依靠自力脱困,情急之下求救于人的。而无论何种情形,求助者都有义务主动披露与被救助事由及自身困境相关的完整的、真实的信息,以供施助者判断求助者是否应当受助并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帮助。事实上,求助与施助,本身是一个缔结和履行契约的过程。其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涉及违背原则的瑕疵都可能触碰到双方关系成立的底线。
罗尔之所以被广泛质疑,缘于他不仅疑似夸大了救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还被爆出在经济发达地区拥有三套房的财产状况。显然,在求助事由上的虚构和自身困境上的隐瞒这两处重大瑕疵足以让人对这场求助的性质产生怀疑。对照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人们认为,在救治女儿这件事上,罗尔并不是一个走投无路的人,他完全有能力依靠自身的力量独立面对困难。可为而不为,显然不符合人们对受助者条件的要求。而没有必要性的求助,在某种意义上,也容易被人理解为不具有正当性。正是这样的冲突,让许多参与救助者难以接受。
那什么样条件的受助者,才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呢?换言之,人们的善心应捐向谁,才能让施助双方各安其份,各得其所?这个看似普通的问题,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它并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标准,甚至也不容易形成一般性共识。有三套房的不行,那有一套较大的商品房呢?是不是也应该被卖掉,换成小的公租房才好?此外,受助者应该维持什么样的生活标准,才不致受人诟病;受助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除了维持基本吃穿以外,是否不应该有再任何其他的开支;再说具体点,受助者还有没有权利进行一些文化娱乐方面的消费?所有这一切,没有标准,也难有共识。全凭个人好恶,见仁见智。当有人替罗尔辩解,他虽有车,但不过是十年前买的一台别克,现在旧得很,最多只值一万元。但这仍会被质疑,接受捐助者还应该开车吗?再比如,有家庭成员因重疾接受了捐助,恰好其孩子之前一直接受着学校教育之外的其他学习,但会花费一些费用,那是否也应该停了?不停,是否会被认为是对捐助者善举的不恭?
其实,类似的问题既容易引发争议,也会让受助者处于尴尬犯难的境地。受助者究竟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才符合大家对受助者的要求?这样的拷问,既冷酷无情,又难以取得有效的共识。民间捐助,特别是众筹形式的,由于参与者众多,认识本身就难免分散和多样化,自然更易引发分歧和争议。
你的善心应捐向谁?——罗尔事件的启示捐助行为本身具有民事赠予的法律属性,其有效性的基础在于双方自愿,对捐助者而言,自愿的前提应该是知情。而个人发起的求助,且不说恶意行骗的诈捐者,即使真实的求助,在受捐条件的描述,受捐事由的陈述、发起,受捐目标金额,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诸多问题上也很容易引起争议。一方面,捐助者不希望自己的同情心被利用,另一方面,诚实信用的受捐者也可能因为诸多顾及,对捐助资金的使用,也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尴尬境地。
罗尔事件之所以从"爱心接力"反转为饱受质疑的"诈捐门",除开罗尔方面确有诸多不妥外,也多少和对民间捐助的诸多问题认识不一和规范缺乏有关。这场捐助,由于信息披露不完整,甚至部分信息真实性存疑,所以从一开始就存在瑕疵。捐助者的不满,也集中于自身的知情权未得到尊重,进而引发对受助者的不信任和不满意情绪。从法律的层面讲,受助者如未如实披露相关受助条件或有意隐瞒与受助相关的重大事项,捐助人有权主张撤销已经履行的捐赠行为。
罗尔事件引发对网络求助的信任危机,类似争议并非个例。让人不安的是,风波不仅会让人对个案产生质疑,也会在无形中蚕食人们的善心良意,瓦解社会的诚信基础。
你的善心应捐向谁?——罗尔事件的启示罗尔事件的出现并不偶然,其归因除了个人行为失当,更有规则的缺位和认识的模糊。现行的公益捐赠法和慈善法均对民间求助和捐助的法律关系均未调整,而民间捐助,特别是通过网络渠道的民间捐助存在的监管真空,既可能让诈捐者混水摸鱼,也容易引发捐助争议。
为了让民间的善意不致因疑虑而畏首缩脚,为了捐助的善举不致因争议而陷入进退失措,制定调整民间个人捐助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唯一靠谱的选择。
上帝撒旦各管一摊,剩下的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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