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霍姆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首先是人学。”细心领会这句朴素而深刻的话,我们自然会明白,在教育中,“情”永远大于“法”,哪怕这个“法”仅仅是相当于“法”的班级规章制度。
我认为,面对学生违“法”——触犯了已经告知的规章制度,“容情于法”的做法是:第一,充分利用规章本身具有的“弹性”。因此,教师在执行班规时,完全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或宽容,或轻处,甚至“视而不见”或“装作不知”。
第二,即使必须执行规矩,以示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实施的过程应该尽可能根据不同孩子的情况,在方式上柔和些艺术些。
第三,如果孩子不是当众犯错,而且后果并不严重,如果公事公办,则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干脆放他一马。宽容有时候比惩罚更有教育效果。
当然,如果是当众犯了严重错误,触犯了纪律,若不处理则会造成更大的危害,那也不得不“严格执法”,照章处理。宽容也不是无条件的教育,有时候也需要“说一不二”。
教育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刚”是相对的,“柔”是绝对的;“法”是相对的,“情”是绝对的;严厉是相对的,宽容是绝对的;“疾风暴雨”是相对的,“和风细雨”是绝对的;“三下五除二”是相对的,“润物细无声”是绝对的;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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