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2018年初
有六名法官助理毅然投入到执行事业当中
谈到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他们说:
“
我们有干劲有信心,还有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拍卖等执行手段!是时候展现我们的技术了!
然而 没过多久
他们发现在执行工作中
有一种遗憾叫做——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确无财产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或虽有财产,但在已被全部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温馨提示
通俗地说,就是票子、房子、车子......啥都木有。
执行不能=穷尽手段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可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藏匿处所和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温馨提示
每一个“执行不能”案件的背后,都有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的巨大努力和对程序的严格遵循。
执行不能≠到此为止
关于执行不能,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温馨提示
如果是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不能≠执行难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在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转移或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财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致使法院难以找到,或者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单位及其他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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