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保的保险公司安不安全?
温馨提示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最近有朋友在犹豫投保的问题,她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是选
的保险公司安不安全、倒不倒闭、能不能赔的重大问题。
你是说保险公司的倒闭问题吗?
对对!其实有不少人有这个担忧呢,我给大家讲讲吧!
我经常会听到有人这样说:“如果投保的保险公司倒闭了,那么保单还有效么?如果有效,后续会由谁来进行赔付?”相信心里这样“嘀咕”的读者也不在少数。所以,今天我就为大家解析一下:保险公司到底会不会倒闭?倒闭了该怎么办?
其实,消费者之所以关心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归根结底是担心自己的保障能不能得到实现。关于这个问题,我今天从以下4个方面为你详析,希望看完后,能让大家解惑、安心。
NO1:保险公司的成立比我们想象中要严格很多
关于保险公司,有比较知名的品牌,也有不被大众所知的,但无论是哪种,他们的成立都不简单,而是有着严格的条款限制,这也是从根源上保证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NO2:四大制度,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除了保险公司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条件审查外,还有很多制度会共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安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
保证金制度。这条指的是每家保险公司都要在指定的银行存放注册基本总额的20%,这笔钱除了偿还债务以外,不允许随意动用。
2.准备金制度。这条的规定说的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而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3.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不作为股利分配,而储以备用的那部分净利润。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用以进行弥补,无亏损时,则用以增强其偿付能力,发展公司的经营,提高该保险公司的信誉,公积金的增加也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
4.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管理的保险保障基金,主要是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候的保费,会有一个很小的比例将会用来缴纳风险保障基金。简单来说,就是保险保障基金可以舒缓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使被缓解的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NO3:保险公司真要申请破产怎么办?
也许有的消费者要问了:万一以上这些制度,都不能阻止一个保险公司的破产呢?那怎么办?保单还有效吗?别着急!即便是真的到了这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兼并后,原来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依然有效,不必担心,因为总会有人出面替我们兜着风险。
NO4:保险公司要接受严格监管
了解了以上内容,想必大家已经对保险公司相当放心了吧!最后我还要让大家更安心一些,这颗安心丸就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
首先是偿付能力监管。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二代监管规则,业内简称C-ROSS。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在每季末、每年末都会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后能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那么多保险公司?该怎么挑选?
其实,我斗胆问一句,兄台你是考虑入股这些保险公司吗?
没有啊,我们只是想买个保险啊,买保险考虑保险公司有什么错?
请看完以下六道风控体系,
再回过头看我们这里撂下的这句话。
第一道风控:国内保险公司拥有世界上最严苛的设立条件
看《保险法》有关公司设立的 “霸王” 条款: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一句话:保险公司不是你想成立就能成立的。
第二道风控:精算师问责制度
经常有人问,这个公司的产品便宜那么多,他们公司会不会亏本啊,亏本赚吆喝多了会不会破产啊?首先,我们先不考虑破产不破产的问题。
先问一个问题:换了你经营保险公司,你会不考虑赚钱啊?
商业公司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为每一个股东和投资人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啊。
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有一个总精算师严格把控产品,切实做到盈亏点的平衡点,不会让保险公司亏本。而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利益,精算师还会多设计一些风险概率,保证理赔的时候发生多赔的风险。
当然,一些还没那么耳熟能详的公司,或者一些近期受舆论影响的公司,他们为了增加市场占有率,不乏这样干:不卖广告,但让利一些给客户,以达薄利多销。
这是实惠之举啊,有些人还挺傻的,有便宜还不捡。。。
第三道风控: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
前述《保险法》92条 明确表明,破产接手后,要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任何保险保单合同,参考效力的时候《保险法》优先于其他法典,而法典优先于其他规定。
并且,由于法的溯及力,因此,即便未来法律发生变化不利于投保人,在现行的《保险法》《合同法》之下购买的保单仍然能够溯及既往受到保护。
那么什么是《保险法》92条 所认定的 合法权益?
就是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办事,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那么有没有哪些是不受保护的权益?
保单上没有注明的就是不受保障的啊,如分红型保险的分红、如万能险高于保底利率之上的执行利率,这些都不受保护的。
因此,担心买保险有损失,可以优先考虑高固定收益的产品。
对于分红型产品,多留一个心,在看分红演示的时候,除了看高分红演示,还要看中低档的红利演示,也建议不要全部去购买这类型产品。
其实,保险公司做设置产品的时候,更喜欢销售没有保底分红收益的分红型产品,因为合同具备法律效用,有钱赚一起分,没赚钱的时候就不分咯,大家共担风险。莫要相信没有写入合同的承诺,因为未来再去保险公司闹事,说当时承诺的不是这样,法官也只会看条款办事。
第四道风控: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之后,享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各位看官,看到这里,大概都明白保险公司安全得很,层层风控,甚至破产后,保险合同还安全得很,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更是坚如磐石,效力不受任何干扰。
但是……
是不是还要问,但是保险合同那么好,如果保险公司故意找茬与我单方面解除合同,那怎么办?
最后一条风控体系,帮你锁住合同解除的所有风险!
《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道风控:依法被接管,合法权益不变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接管的情况如何,保险法都需要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合法权益?就是受合同法保护,依法履行合同的权益。
第六道风控:保险保障基金做兜底
万一某个保险公司,被玩坏了,假设真的这么牛,突破了以上七道关卡,突然破产,公司太破也没保险公司愿意做接盘侠,那那怎么办?
不怕一万,最怕万一,保险公司作为承载人们的”万一“的机构,怎么可能没有兜底机制?
这个时候,保监会就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接手。
(其实我们所交纳的每一笔保费都要提取一定的比例放进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必要时的应急,直到该公司提取的总额达到其公司总资产的10%,保障基金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监会为了保证这笔资金的运作顺畅,在2008年正式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百度)
三个关键:
1、可以解除的理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如实告知,并且影响了承保意愿和费率。
2、保险公司发现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之后,三十天内必须行使解除权,不然这个解除权就丧失了。
3、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即便发现了解除合同的事由,也不能再解除合同了。
有人说一些大的保险公司一定会倒,那么有一篇文章中写着很详细,有些大的保险公司可以《大到不能倒》,有兴趣的可以点下链接进去阅读!
如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下一下这些文章:
《大小公司的差别和产品设计的原理》
《保险理赔:买保险时你最应该知道的真相》
《这款保险,只是有点贵而已》
《国家医保:缩小贫富差距的利器》
《前症已死,中症重疾成标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