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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小科普(三)

诉讼时效小科普(三)

作者: 混沌查理 | 来源:发表于2020-04-07 10:16 被阅读0次

    本期的诉讼时效小科普我将介绍一下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1. 什么是诉讼试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 哪些情况适用诉讼过时效中断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中断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虽然,《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约定,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权利人通过短信、微信、口头告知、快递等形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呢?答案是不一定。对于何种情形,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 总结

    1. 为了保障发生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权利人必须利用好诉讼时效的中断。

    2. 权利人向义务人发送履行请求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具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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