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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辩

两年不可抗辩

作者: 大童智保星 | 来源:发表于2019-07-10 22:46 被阅读0次

    两年不可抗辩

    2009年,《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之后“两年不可抗辩”就成为了某些代理人的鸡毛令箭,他们通常给用户的解读就是:“有病没事,熬过两年保险肯定会赔!”,重要的是很多人竟然相信了!

    今天大择给大家讲解一下两年不可抗辩到底是什么意思,真相可能跟你想的有点不一样哦!

    通俗解读是:两年不可抗辩,仅仅是指签了合同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客户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请注意,重点在“解除合同”,跟赔不赔钱没关系,对于赔付权是基于诚信原则的。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但是不解约≠必须理赔。

    看到这里估计有些人还是懵的,以下我们来划重点:

    1、买保险时做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一定要老实填写,有就一定要回答,不可隐瞒,不可抱着任何侥幸心理;

    Ps:如果不知道如何操作请点击《身体有异常 怎样健康告知对自己最有利?》

    2、保险公司核查发现用户故意隐瞒病史,可以解除合同不退还任何费用;

    3、保险公司核查发现用户因为重大过失未告知,可以解除合同,必须退还已经交的钱;

    举个例子:小刘给孩子投保慧馨安填写健康告知时,对于健康告知里医学名称:紫癜,看不懂健康告知直接填了否,但是孩子刚好出现过这一症状,这就是重大过失未告知。

    4、签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用户隐瞒病史但还是签了,不能解除合同,出事必须赔;

    5、签了合同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是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必须赔。

    再举个例子:小明买了某防癌险,投保前有糖尿病病史没有告诉保险公司,5年他后患上癌症(癌症与糖尿病无关),这时已经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而且癌症是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必须赔。

    综上所述两年不可抗辩其实是为了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恶意钻空子达到骗保目的的免死金牌,也并不是像某些代理人说的只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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