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想过这几个问题:我们在使用互联网产品所产生的数据,数据所属权到底该归谁?如果所属权隶属于用户的话,互联网公司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广告精准推广、用户信用画像等商业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应该回馈给用户一部分?当前互联网用户为什么没有获取到任何数据回馈?
当前数据所属权,行业潜规则是“谁采集,谁拥有”,大家也早已习惯了这种模式。我们每天在畅享互联网服务时,在各种互联网应用上留下了大量数据,比如在社交软件上留下了社交日志,购物软件上留下了购物数据,导航软件上留下了行程记录,搜索软件上留下了搜索信息……互联网公司利用这些数据,在优化自身服务的同时,也在发掘这些数据中的价值,利用数据赚取收益。在互联网世界里,这也不是什么不可公开的秘密,用户都清楚互联网公司在利用自己的数据赚钱,也默认了这种模式,默认互联网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数据开展此类商业活动,但其实还是有很多用户心理是清楚的,这些数据的所属权应该是属于自己的。
2018年5月,欧盟基于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出台了关于数据的保护条例,叫《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条例中规定,数据主体拥有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和可携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和自动化个人决策相关权利。欧盟的法律出台,定会促进其他国家的法律跟进,并且内容及条款上不会大相径庭。互联网公司利用数据主体产生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处理、用户画像等行为,至少触犯了用户的知情权、限制处理权、自动化个人决策权,数据主体完全可利用自身的删除权要求互联网公司删除其在平台上存留的数据,由此可见,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时所产生的数据,最终数据所属权还是属于我们个人的。
那么数据所属权既然属于我们个人,利用这部分数据产生的收益为什么没有给过我们?按照常理,谁有所属权,谁获得收益是在合理不过的事情了。中介机构帮房东把房子租了出去,房东要获得租金的一大部分,中介机构只在中间赚取一些中介费;出版社把作者的文章发表,产生的收益作者是要根据版权获取一部分费用的……按照这个理论推断,物品的所属权是谁,谁就应该获取收益,这也是合乎常理的。
可是为什么数据所属权是我们,互联网公司利用我们的数据赚钱了,而我们一分钱没有收到呢?个人总结原因主要有三点。一、大部分人没意识到自己拥有数据所属权或没意识到数据价值。二、小部分人意识到了数据所属权和数据价值,却认可了现有的分利模式。三、少部分人不认可分利模式,但没有相关法律支撑,没有办法改变现状。
一、大部分人没意识到自己拥有数据所属权或没意识到数据价值。这一部分人群中,没意识到数据所属权属于自己占最高,互联网上天天谈论大数据、精准营销,数据价值已经潜移默化的被大家所理解。数据所属权确实是大家平时不太关心的内容,也就不会特意思考这个东西是否属于自己,即使意识到了所属权属于自己,就步入了第二类人群中。
二、小部分人意识到了数据所属权和数据价值,却认可了现有的分利模式。用户享受互联网应用的服务,互联网应用获取数据,大家都不亏,偶尔平台还会给用户一些补贴,用户早已习惯了这种模式。
三、少部分人不认可分利模式,但没有相关法律支撑,没有办法改变现状。针对这种问题大家不用操之过急,欧盟已经立法了数据权,相信中国的法律不久也会进一步完善。随着数据泄露,数据隐私等问题被公众逐渐发现,数据权的法律制定自然会被国家高度重视。数据权明确了,用户的意识自然会提高,如果互联网公司仍采用现有的数据价值分利模式,一定会有部分用户跳出来进行反对,其他用户看到了利益,也会顺势跟随,届时当前的数据价值分配模式自然会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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