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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学习第44天《乘马第五》第11段

《管子》学习第44天《乘马第五》第11段

作者: 流水王丽霞 | 来源:发表于2023-11-09 07:31 被阅读0次

    《管子》学习第44天《乘马 第五》第11段

    原文阅读

            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经正也。十仞见水不大潦,五尺见水不大旱。十一仞见水轻征,十分去二三,二则去三四,四则去四,五则去半,比之于山。五尺见水,十分去一,四则去三,三则去二,二则去一,三尺而见水,比之于泽。

    字词注释

    [1]修封:修整田埂。封,疆界。此指田埂。

    [2]修界:修整田界。界,界限。此指田界。

    [3]更制:更定田界。指调整规模,改变区划,重新划分田界。

    [4]经正:即“经政”。此谓常行之公事,意同“常例”。即制度性的做法。经,常。

    [5]十仞见水不大潦,五尺见水不大旱:十仞高的地方见了水,也不会有大涝,因为地势高。五尺高的地方见了水,不会有大旱,因为地势低。仞,古代一仞为七尺或八尺。潦,此处同“涝”。

    [6]“十一仞见水轻征”六句:这几句是说水灾发生时的减税情况。十一仞见水,征税就要减少原先的两成或三成;十二仞见水,则减去三成或四成。十四仞则减四成,到减少税收到五成时,征税的比率就像征山地的一样了。山地难以灌溉,所以税率很低。

    [7]“五尺见水”七句:五尺高的地方才见水,干旱已发生,所以要减税。以下“四则去三”意思与上文“十一仞见水”等情况一致。泽,指湖泊沼泽。三尺,应为“一尺”。

    【译文】

            三年大修整理一次田埂,五年大修整理一次田界,十年进行一次田地重新规划,这些都应成为常规做法或例行政务。十仞高的地方见了水,不会发生大涝;五尺高的地方见水,不会有大旱。十一仞高的地方见了水,涝灾出现,就应减免原先税额的十分之二三;十二仞见水,则减免十分之三四;十四仞见水,则减免十分之四,十五仞见水,则减免一半,相当于比照山地税额的做法。五尺见水的土地,也减轻赋税的十分之一;四尺见水的土地则减免十分之三,三尺见水的土地则减免十分之二,二尺见水的土地则减十分之一;而一尺见水的土地,就相当于沼泽地的税率了。

    核心内容解读

          本段内容首先是说田界的管理。国家要安排定期核查、管理与适当调整,以保持小农授田后份地的稳定性。齐国实行“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的措施,使百姓授田等级的好坏与其所承担的赋税相匹配。

          之后,具体陈述如何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枯把土地分等,确定租额的增减。如对水旱因素的考虑是:“十仞见水不大旱(指高地),五尺见水不大潦(指低地)。十一仞见水,轻征,十分去一;二则去二(即十二仞见水,因易旱,故轻征,十分去二,下同此例)……”

          可以看出,高旱地和低湿地的租额都比“常征”十分减去几成(“轻征”),这种政策就是“相地而衰征”。“衰征”的差等是定得较细的。所谓常征,就是按标准土地的产量照对半分成的比例来计租额,各种次等土地的租额即按照标准土地的标准产量对分再分等减去几成。

          这个标准土地的产量,不外乎两种算法:一是每年实际测定;二是以过去通常年份的一般收成为基数,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再按各年收成的丰歉情况,或增或减,进行适当调整,至于平收年就以这个标准产量来计租。管仲究竟采取何种做法,不详。但为了简便手续,减少每年实地踏看、估测产量的麻烦,用后一种算法的可能性较大。

          而且,由于计租的产量视年成丰歉而有所增减(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标准产量过一段时间也须再调整),据以算出的租额数字是灵活的不是固定的,固定不变的只是租率(分成比例),所以这里应属于分成租制,而非每亩租额多少斗(石)、长期固定不变的定额租制。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相地而衰征”

    ——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调整

          管仲在农业上实行改革的方案,包括两项纲领性的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管子·乘马》)。这两点内容又可归结于“相地衰征”这一具体政策。 实行“相地衰征”的新的土地租税制度,是在农业上涉及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国语·齐语》)。相,视也;衰(读如吹),差等也;征,征取也。相地衰征,即“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国语·齐语》韦昭注)也就是根据土地的好坏,实行地租的差等征收制。

          在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的基础上,即在“均地分力”的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实行“3与之分货”。每亩地的租额,按土地的肥瘠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即为“相地而衰征”。胸有成算的管仲,已为生产资料占有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矛盾,找到了“调和”的措施。

            “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徭役田)直接分给各农户去种(“均地”),从而扩大了各户所占有的份地数量(也有一部分公田安排新增的农户去种)。私田与公田的界限被打破,都成了农户的份地,都分散经营(“分力”),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这样,耕者就由被动变为主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正如管仲自己所说的:“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管子·乘马》)这个办法确实很灵。分地着眼于一个“均”字,是把徭役田连同原先各家的份地都一起拿出来重新平均分配。

            鉴于地有肥瘠,有的可年年种,有的需休闲轮耕,分配数量划一反不公平,这就需要把可岁耕的好地在数量上少分给人一点(每户按两个劳力计,分田百亩,约合今三十二市亩),需轮耕的次地则多分给一点(“一易”之地,户二百亩;“再易”之地,户三百亩。每年仍种百亩,多给的数量是供易地轮耕用的),以资均平。

          均地的范围多大?按照管仲的建议,该包括郊外“五鄙”范围内的各属、县、乡、卒、邑四十五万家所耕的徭役田。首先是在齐国国君直接掌握的公田上实行;同时也要求在各采邑主(井邑主)的徭役田上推广。“均地分力”或是说“制地分民”(《国语·齐语》)之后,齐国的井田制基本上已由有公田的井田制变成无公田的井田制了。但还只能说基本上如此,并非公田尽数取消一块也不留。齐国公室按老传统仍保留一小部分公田,以其收成为祭祀尝新之用。不过这时所剩的公田已不再采取役使农奴在耕种其份地的同时又以力役“助耕”公田的老办法,而是除农以外也叫士和工、商一起来参加短期的义务劳动。

          “相地衰征”不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上下级之间对剩余产品的再分配问题,而是解决对直接生产者征收剩余产品的数量与方式问题。因为相地衰征的对象是耕者,而不是井邑主,所征的是租而不是税(对直属国君的耕者来说,所缴的实物也可以说是租税合一,大部分是租,小部分是税;但绝不能说是单纯的税),所以管仲之法并不是赋税制度的改革,并不是按土地好坏征收差额赋税。

          本来,在周宣王改行彻法——向下级采邑主征收实物税,不分出公田,而对全部土地统一以一定的税率(什一),按产量高低确定收税多少后,齐国国君对下面井邑主的征税方法也很快改用彻法而放弃原先的助法(助法是划出部分公田,公田上的收获物作为税上缴),实物税也较早推行了(这比放弃公田,把土地分给耕者,统治者要容易接受得多)。这个问题(税制的改革)已经解决,不必等一百几十年后再由管仲来旧事重提。

            管仲实行相地衰征的目的是使“民不移”,即防止耕者的逃亡。只有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量有所减轻和剥削方式有所改进,才能做到这一点,单是国君改变对井邑主的征收方式,与民的移与不移并不相干。对耕者实行相地衰征,与之分货,劳动者地位有所改善,劳动兴趣有了提高,他们就能安居于所分到的土地之上,而不再相率逃亡流徙,从而收到“民不移”的效果。

            就管仲的时代来说,他的相地衰征的改革意义还是很大的。不但振兴了齐国的农业,为富国打下了基础,而且当实践证明了实物地租优于劳役地租时,也就会发生连锁反应。由管仲创导于前的这一新的改革,对别国、对后来人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历史的发展必然起到推动的作用。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经济改革家(修订版):镜鉴兴衰三千年》,吴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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