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目的:想提供另一方面的思路来解释问题的根源,因为浏览了很多文章都只停留在一般层面上,因此写此文来分享。
温州乐清又发生一起滴滴顺风车恶性案件,具体案件早已详细报导,我这边也不在赘述事情经过。但我想从密闭空间的心理角度和第一次空姐遇害案滴滴公司可采取的方式选择上进行一些说明和看法。
在密闭空间里,司机会获得一种基于密闭空间和掌握车门的开关权利的支配感。简单点说,就是密闭空间与外界相对独立与隔绝,乘客的上下车都得通过司机座驾上的解锁按钮来实现。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支配感,因为这是潜在的,不易发觉的。当一个人具有主观犯罪故意时,这种支配感为犯罪想法提供着现实可能性。正如在电梯里,同样会有这样的支配感,只是电梯停留时间短,且人人都可按楼层键,这种支配感就被大幅消减。
回到滴滴顺风车的问题上,所谓顺风,就是带一个乘客后仍可以再接一个乘客,大家共同分担油费。上面谈到的支配感,在闹市区域,获得感和可操作性差,因为乘客可通过抢夺方向盘,用力击打进行呼救,从而消减这种支配感,但顺风车基于它固有的属性,可以以接人为借口,带至偏僻区域,一般心大的人并不以为意。而一旦脱离了人群,这种支配感又恢复到了正常水平。
但是,这种支配感导致的犯罪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顺风车司机具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啪,这丫不是废话。)筛选司机就非常必要。那么接下去引出一个重点。视线回到第一次空姐遇难案上。先卖个关子,说一件似乎没有关系的一起发生在美国的受害者诉福特公司的案件。早在1970年代的美国福特公司,算是美国首屈一指的车辆领航企业。其生产的一款Ford Pinto(福特斑马)小型车由于价格低廉,性能优异广受市场欢迎,但是这种车有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其油箱是在在汽车尾部的,如果遭遇严重追尾,就会引起油箱爆炸导致重伤或死亡。在这款车型问世的7年里,福特公司就面临着50多起官司。在一场官司中,福特公司向陪审团声明自己是知晓汽车的风险性,而且做了成本效益的分析,在分析报告中,如果增加汽车尾部挡板以保护油箱免受爆炸风险,就要额外承担11美元的制造成本,而每年制造的1250万辆汽车,总成本将上升1.37亿美金。而如果不进行挡板保护,他们通过数据模型和比例分析,得出1250万车中每年因此严重追尾而引起爆炸导致死亡人数180人(每人赔偿20万美金), 重伤人数180人(每人赔偿67000元美金),还有因此造成的2000多辆车辆维修费用(每辆700美元),以上总和合计4950万美元。因此,他们不设置挡板。其实从功利主义去看,这种思路并没有问题,这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查阅了相关资料,20万美金在1978年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是1.57,也就是31.4万元。在当时的中国,万元户可谓是响当当的名号,可见这种对生命的估价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似乎双方都得到了合理的对价。
再回到第一次空姐遇难后,滴滴公司的决策层对于防止顺风车的安全性可采取的措施无非是三种。第一,严格筛选司机,实行与快车相同的准入标准,但会带来顺风车司机人数的减少,从而公司的抽成利润也将减少。第二,实行有效的外部实时监管,打破密闭空间带来的支配感。但全国这么多辆顺风车,还要实时监管警报,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第三,夜间高风险时段取消顺风车服务,增加了人脸识别,并赋予乘客以更便捷的权利,包括软件内紧急联系人——第三种方式是滴滴公司在5月份的整改内容,很明显,他为什么不启用第一和第二种方式呢,这似乎才是隔绝犯罪的根本,但这也是他们利润的根本。基于美国福特公司的事件,我做一个大胆的假设,滴滴公司的风控部门在计算了对司机实行严格的筛选标准时因此导致的“供应端”断层与“需求端”(乘客因顺风车价格低廉多选用顺风车)之间的不平衡所带来的利润损失A,以及实行有限的外部实时监管带来的高额运营成本B,A+B是一个数值C,C就是实行第一和第二方案所带来的利润损失的预估值。那么不实行呢,每年有一定的概率,会有X人让公司面临诉讼风险,那就赔嘛,我认个错,再挽救下信誉危机。根据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这里解释下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度的解释)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以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来计算,2017年,北上的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逼近60000元,20年即120万。(我记得第一次空姐遇害案滴滴赔了100万吧)。滴滴是全国服务,但我们按北上最高的标准来计算,还有抚慰金啥的,是法院酌情判决的,按30万算。风控部门得出最终数值150X,这又是另一个成本。
最后风控部门向滴滴总公司提交报告,C的数值远远大于150X,所以建议不实行第一第二的方案。但这笔150万的购买力同1978年31.4万的购买力如何?
在这次温州乐清案中,滴滴公司发表了一篇道歉信,其中有句话,我原话复制一下(想了解的可以去滴滴官微看原文):我们承诺,无论法律上我们是否担责,以及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
也就是说,之前上面计算的数值C比3倍的补偿(450X)加上滴滴无过错但带来的损失之和还要大的多。
其实看到这句话时,我就在想,滴滴公司你真棒,相当负责任的企业,以后别的车都不打,就打你们滴滴飞车,别人赔一倍你三倍,傻叉才不做你车。
早上呢,乐清警方出具了法医的死亡报告,称是被害人是被用利器刺进颈部大出血死亡,刺的部位是颈部,可见嫌疑人有主观故意杀人的动机(过失致死的可能性被排除),应当会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而且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很大,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是处以极刑。
这边就引出一下关于死刑存废的社会基础。
死刑的废除是世界各国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是“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在1980年代,为响应国家严打的命令,我国的死刑复核权利当然的就归省,直辖市的高院所有,这样方便执行,所以当时的死刑率攀升,引起国际社会不必要的谴责。迫于压力,最高法在2007年元旦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自身所有。
那么关于废除的问题呢?为什么在中国难以在短期内废除呢?根源在于社会意识形态,限制自由比剥夺生命的程度低的多,这大多是因为社会文化素养低迷。立法者在考虑是否废除一条法律时,务必考虑其废除后的犯罪率飙升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好死不如赖活”之风盛行,肯定是无法废除死刑的。还有一起案例,北京有一起老头故意抢劫想进监狱养老,主要因为监狱待遇好,被判三年释放后依然想回去,这种典型案例,可想而知。
那么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在哪呢?我认为必须要符合两种社会基础,笼统的讲,即社会物质基础和社会精神基础。所谓社会物质基础在于贫富差距的合理减少和社会福利的大大增加。处在社会学上的各阶级人群相互独立,“贵族阶层”给予“贫民阶层”必要的福利以能帮助其生活旅游消费,让其至少拥有获得自由的意义——这是其精神基础。贫民也不会因此而杀死贵族,引起恐慌。
当人群整体素养大幅攀升,被限制自由,痛不欲生的滋味强烈,无法享受外界的自由的成本过高时,才具有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不然我王二愣子因故意杀人被抓了,我十几二十年出狱后,咱又是一条好汉。所以在现今中国,废除死刑那一套,行不通!但对于那些一有杀人案件,脱离事实基础就满脸愤青高呼“一律死刑,千刀万剐”挑动情绪的言论而言,我想说,你愚蠢的样子真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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