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通行费发票的涉税处理
政策回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
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 ETC客户服务机构。
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
1.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2.绑定客户ETC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3.票据和汇总单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查询、预览、下载、转发等服务。
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一. 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三.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
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
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 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
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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