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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诗社章程(征求意见稿)

德惠诗社章程(征求意见稿)

作者: 北溟鱼_0ba3 | 来源:发表于2017-12-17 17:17 被阅读188次

德惠诗社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德惠市德惠诗社(简称诗社)

第二条组织性质:诗社是全市从事诗歌和旧体诗创作的诗词爱好者为继承、传播和发扬传统及现代文学艺术而自愿组成的协调管理组织。

第三条组织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文化市场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全市诗文爱好者,开展诗歌、旧体诗词交流、创作、培训和历史文化传承,并开展相应的学术研讨、推广先进等活动,积极培养新人,推广儿童国学启蒙教育,倡导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歌颂家乡、歌颂德惠。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构建和谐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德惠市的文化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诗社的任务:

(一)组织社员学习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方针,指导诗社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二)探讨和促进德惠市的诗词发展,开展有关古今文化知识培训,培养新型的具有时代意识的文化人才;

(三)积极发展会员,推广和介绍会员的作品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总结经验,开展交流,为德惠的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设置有一定基础的诗词创作和传承的专业分支机构;

(五)开展与省内外诗词团体或组织的交往和学习交流活动,积极为会员提供相互参观学习的机会;

(六)对创作突出的社员开展个人创作经验的研讨活动。

(七)积极培养后生力量。打造有影响的诗词创作传承基地,为打造具有一定影响的诗词市、诗词乡而作好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本诗社的社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诗社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本诗社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诗社;

(三)有一定数量的原创作品;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诗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诗社的活动;

(三)获得本诗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诗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诗社决议;

(二)维护本诗社合法权益;

(三)参加诗社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协会自律性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散布和传播有损于党、国家和社会及本社的言行和文章。

第十条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诗社,并交回社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二年者视为自动退会。(待商)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并事先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机关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决定聘请名誉社长、顾问;

(九)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须事先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在全体社员大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社员大会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对本社的刊物实施监督,编辑部人员的任免实施领导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诗社)主持诗社日常工作或召开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诗社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在本诗社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社长、副社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本诗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需改选变更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诗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的,由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诗社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诗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诗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诗社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本诗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德惠诗词》编委会人员由理事会任命,具有下列义务和权利;

(一)编辑人员的义务

1、主编:根据本刊指导思想编排每期稿件,对刊物整体观点和方向负责;

2、执行主编:组织编委会人员组织稿件,对每期刊物的编辑、排版、整理,及所有稿件的质量负责;

3、接受诗社理事会的监督,听取领导关于内刊创办的意见,并不断加以完善;

4、经作者本人同意,积极向域外刊物推荐本社社员作品。

(二)编辑人员的权利

1、有对优秀作者及作品的提议和推荐权;

2、有对稿件的修改、编排权;

3、参与优秀作品的评选工作;

4、不对网络作品的质量、观点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诗社经费来源:

(一)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以及社会各届的捐赠、政府资助;

(二)按照诗社理事会商议的原则,按年度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诗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一)开展业务活动;

(二)印刷会刊资料;

(三)办公费、差旅费、聘用人员工资费用等;

(四)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费用;

(五)经济活动的投入,培训交流活动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本诗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诗社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诗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诗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诗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章程修改须有10名以上社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诗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本诗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诗社终止前,须主管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诗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诗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诗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诗社章程经2017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诗社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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